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特訂定本標準
。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受託代清除、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代清除:
(一)固體廢棄物:每公噸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二)液體廢棄物:每公噸新臺幣二百元。
二、代處理:
(一)固體廢棄物之掩埋、焚化或其他處理方式:每公噸新
臺幣一千六百元,並加收委外代處理必要費用新臺幣
四百元。
(二)液體廢棄物:每公噸新臺幣二百一十六元。
前項重量計算標準,未滿零點五公噸者,以零點五公噸計
;逾零點五公噸未滿一公噸者,以一公噸計。
第四條 前條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車輛使用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設備
洗車,其收費標準如下:
ㄧ、機械洗車:每車次新臺幣一百三十元。
二、自助洗車:每車次新臺幣六十五元。
第五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所定之代為清除處理或其他一般廢
棄物之清除、處理費用,得準用本標準計算。
第六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費用依規定解繳市庫。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