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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員工電話禮貌考核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員工之電話禮貌,提高為民服務
    品質,樹立本府良好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實施對象為本府一級機關所屬員工。

三、各機關平時應依本府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如附件)內容,加強對員
    工宣導接聽電話之態度及技巧,並不定期對本機關人員實施電話測試
    。


四、考核測試:
    本府設電話禮貌測試小組,由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及參議等人組成
    ,排定輪值,每月至少一次,不定期測試本府各一級機關電話禮貌情
    形,並填列本府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於每月底送本府人事處,以作
    為獎懲之依據。


五、測試結果之獎懲:
  (一)獎勵:
      1.個人部分:每月選出電話禮貌先生、小姐二名,予以記功一次、
        發給相當於新臺幣二千元之等值獎品並公開表揚。
      2.團體部分:每年底選出電話禮貌良好之機關前三名,除予公開表
        揚外,各發給相當於新臺幣一萬元之等值獎品,並核予行政獎勵
        ,第一名最高獎勵總額度二十四次嘉獎,首功人員至多二人記功
        二次之獎勵,第二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十八次嘉獎,首功人員至多
        二人記功一次之獎勵,第三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十次嘉獎,首功人
        員至多一人記功一次之獎勵。
  (二)懲處:經測試人員測試時,遇接話人員措詞不當、語氣不遜、服
        務態度不佳等情形者,書面告知該機關主管督導改進且予以記過
        一次,並副知各機關以資警惕,年終考績(核)列為優先考列乙等
        以下或作為是否續聘、僱用之依據。



六、各一級機關得參照本要點對所屬機關實施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