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檔案法有關申請閱覽、抄
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
並敘明理由向本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本處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
由各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
機關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
通知書(如附件二)簽陳本處權責長官核示後通知申請人。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四、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並應出示
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
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處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
五、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
管檢察機關偵辦。
六、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文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處網路系統。
(七)本處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
遵守本處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處所
,應將檔案交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七、本處檔案開放應用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
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八、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檔
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繳納收費: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幣
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繳納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
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業務承辦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秘書室出納開
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