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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2: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於原教育階段繼續學習之機會,以提昇其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
        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者之學生。



三、申請時間:配合本市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期
    程辦理。



四、申請流程: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檢齊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
         出申請:
   1.延長修業年限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審議核准證明文件影本。
   3.該學期個別化教育計畫影本。
   4.該學期輔導紀錄影本。
   5.延長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6.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會議紀錄影本。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學校接受學生家長提出申請後,應指派教師協助家長撰寫下一學
      年度學習輔導計畫,並提報學校特推會針對學生延長修業年限需
      求、計畫內容及校內行政支援等進行初審。
(三)學校特推會完成初審後,應送鑑輔會審議;鑑輔會審議時,得邀
      請學生家長、就讀學校教師及相關人員出席陳述意見。



五、審核原則:
   (一)同一學期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請假累積達三個月以上
         ,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學生之發展狀況,認定延長修業年限有助
         其更能適應未來學習者。
   (二)因其他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經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機構之社工
         師或相關人員評估,鑑輔會認定延長修業年限有助其更能適應未
         來學習者。
   (三)就學期間因年級、教育階段轉銜需求,鑑輔會認定延長修業年限
         有助其更能適應未來學習者。
   (四)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安置以原就讀年級為原則,
         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但國民教育階段總延長年限以不超過二年
         為原則。



六、追蹤輔導:學校於身心障礙學生通過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後,應視學生
    情況安排適當班級,提供各項行政支援、協助執行學生學習輔導計畫
    並追蹤其學習成效。



七、其他:
   (一)經鑑輔會核准延長修業年限者,其延長修業期間不得再重複請領
         政府各項特殊教育補助。
   (二)未獲核准延長修業年限者,鑑輔會得建議其安置方式。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