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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站管理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全球資訊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為民服務功能,提昇網站品質,維護網站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 。

三、本網站置總管理人一人、各機關(單位)置管理人至少一人。總管理人由資訊中心指派專人負責;其餘均由各該機關(單位)指派專人兼任,負責各機關(單位)網頁管理及維護。

四、本網站總管理人權責如下:
(一)負責本網站及首頁之架構規劃、整合、更新、管理、維護、備份。各機關(單位)自建網站者則由該機關(單位)網站管理人負責前揭事項。
(二)辦理本府各機關(單位)網頁(站)評鑑事項。
(三) 召開網頁(站)管理會議,進行協調與檢討。
(四)規劃辦理各機關(單位)網頁(站)管理人之教育訓練。
 


五、各機關(單位)管理人應負責該機關(單位)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網頁(站)總規劃、建置、管理、更新、維護及備份並督導各科(組)管理人員。

六、各機關(單位)網頁(站)管理人異動時應辦理網頁維護管理工作交接並通知總管理人。

七、本網站各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干擾或破壞網站上其他使用單位之硬軟體系統。
(二)傳送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的資料或登載與本網站設立目的不符的資訊。
(三)非經核准刊登具有商業性及營利性之資訊。
(四)擅自載入、使用、複製非法軟體或違反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定。
(五)上網資訊內容汙衊他人或侵害他人權益或隱私。
(六)利用、轉借或盜用他單位之帳號,使用本府網站資源。
(七)利用本網站散佈電腦病毒或侵入未經授權電腦系統者。
 


八、本網站總管理人得進入本網站系統監督、了解各單位使用狀況及維護更新資料;對於具有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及其他內容不當之文字、圖片或影音資料,得予刪除。

九、各機關(單位)網頁內容應經各機關(單位)主管核可後始得張貼並不得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十、網頁內容應定期更新,並標示更新日期,具時效性者應及時更新。

十一、各機關(單位)網頁之建置格式,由本府資訊中心訂定之。

十二、各級管理人違反本要點規定及本網站建置格式者,本網站總管理人得停止其使用權並通知該單位主管,情節重大者,本府資訊中心並得簽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