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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電腦設備維修管理規定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電腦設備維持正常運
    作,並建立故障維修機制,確保電腦資料之正確性與安全性,特訂定
    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電腦設備係以公有財產為準,並列舉如下:
   (一) 用戶端個人電腦及其周邊設備。
   (二) 印表機、掃描器。
   (三) 筆記型電腦及其周邊設備。
三、本規定所稱維修範圍如下:
   (一) 電腦設備之軟、硬體故障。
   (二) 電腦設備之網路連線故障。
   (三) 電腦設備上之軟、硬體安裝、移機、設定、操作等障礙排除。
   (四) 其他由資訊人員到場處理之障礙排除。
四、電腦設備故障請求維修時,應登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整合性業管作
    業系統』(以下簡稱本局業管系統)報修,由資訊人員收件後維修、
    處理。
五、委外或由保固廠商維修處理時,除資訊人員陪同處理者外,申請維修
    單位應向資訊室(分局秘書室)確認後始得准予維修,並由報修人或指
    派人員配合作業。
六、電腦設備如需使用網路,應由資訊人員設定網路卡位址(MAC Address
     )登錄及IP位址(IP Address)設定。電腦設備或網路布線如需要遷移
    或變更時,應先會知資訊室(分局秘書室),並於設備或網路確實就定
    位後,由資訊人員作相關設定。如有擅自遷移、變更,造成設備損壞
    或網路連線故障或影響其他設備正常運作時,追究使用單位相關人員
    責任。
七、電腦設備之保管人、使用人應善盡保管維護責任,以維持設備正常運
    作。如因保管、操作、使用不當造成故障,資訊室(分局秘書室)得函
    請所屬單位改進或加強使用者教育訓練。如屬故意或重大疏失行為造
    成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八、前項所稱操作、使用不當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擅自變更軟、硬體設定造成故障,或影響他人使用者。
   (二) 未依正常程序關閉程式或關閉主機者。
   (三) 擅自變更、關閉、移除防毒軟體設定,或變更安裝非本局採購之
        防毒軟體者。
   (四) 刪除或修改系統檔案程式設定造成故障,或擅自重新安裝主機作
        業系統者。
   (五) 擅自安裝非公務使用程式或非本局授權之軟體。
   (六) 除前述原因以外,因使用人故意或重大疏失導致電腦或其周邊設
        備軟、硬體故障損壞致無法正常運作者。
九、獎懲規定:本局每半年定期考核執行成效並辦理獎懲,獎度如下:
   (一) 自行維修及委外維修:
      1.於上班時段內,經使用者報修後24小時內到修,完成維修次數累
        計達20件者,承辦人嘉獎一次;達40件以上者,承辦人嘉獎二次。
      2.前項件數之計算,若由委外廠商負責維修部分之件數,陪同之資
        訊人員每完成2件維修者,視為1件。
      3.上半年累計件數未達敘獎標準者,其件數得併入下半年計算,惟
        不得跨年計算。
      4.敘獎時由各分局自行彙整辦理,並檢附電腦設備故障申請(維護)
        紀錄資料(於本局業管系統-資訊設備報修子系統列印)簽核。
   (二) 於上班時段內,經使用者報修逾24小時未到修,達5件以上者,
        申誡一次,達10件者申誡二次,超過15件以上從重議處。
   (三) 前項維修時間之計算以上班時段內,報修人登錄本局業管系統申
        請維修時間與資訊人員收件處理時間為準。實際完修時間視個案
        或委外、保固商契約完成時間為準。
   (四) 因電腦設備維護不力,致生重大故障事件,申誡一次。
十、本規定經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