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
防範各項突發事件發生,確保機關人員、設施安全,依「政風機構人
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各單位對於所主管之業務發現陳情請願事件醞釀,應依情況發展
,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先期疏導化解,疏處無效應速完成
通報及處置措施。
三、主管單位接獲陳情請願預警資訊時,應速將具體案情通報局長並副知
政風室,政風室接獲陳情請願預警資訊時,亦應迅速通報主管單位及
局長。
四、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主管單位應即派股長級以上主管接待處理,
並得視陳情內容繁簡程度及現場狀況,引導陳情群眾派代表至機關內
適當場所進行溝通,但應避免影響辦公。
五、陳情請願民眾如要求會見局長時,主管單位應盡力疏導,必要時再轉
陳民眾要求會見局長之意見。
六、主管單位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避免與群眾發生衝突;與陳
情請願代表進行協調時,應本諸業務權責,詳細委婉說明、全力協調
,期使民眾陳情請願能在平和、理性下獲致圓滿結果。
七、主管單位於處理結束後,凡情節重大者應速將處理情形陳報局長(格
式如附表)副知政風室,並持續掌握後續發展,防範再次醞發。
八、主管單位對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視需要聯繫警察機關警力支援
,防範衝突事件之發生。
九、各相關人員如未能及時到場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致陳情請願事態
擴大,並影響機關安全者,視情節輕重提報本局考績委員會研議予以
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