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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補助藝文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文化藝術團體,舉辦藝
    文活動,加強本市文化藝術發展,提升藝術水準、文化素養與生活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機關:本局
三、申請時間: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下年度之申
    請,並得依實際狀況需要,彈性展延受理期限。
四、申請地點:本局(40756臺中市中港路二段89號8樓)
五、補助項目:美術展覽及文物展覽等。  
六、補助對象:推展本巿藝文活動之立案團體,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優先
    補助:
  (一)設籍於本市並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藝文團體。
  (二)活動地點在臺中市並具全國性或國際性展演水準者。
  (三)具有推廣、保存價值或其活動可提升本市藝文水準者。
七、補助額度:對同一民間團體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
    元為原則。
八、申請方式:
  (一)請填妥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活動企劃書一式七份及相關資
        料(如畫冊、活動照片、立案證明書影本、切結書及團體存摺影
        本)。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立案證明書影本、未重
        複接受本府各項補助之切結書及該團體存摺影本憑核。
  (三)請將相關申請資料,在信封上加註「補助藝文活動申請書」,送
        達或掛號逕寄本局。
    本局受理之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九、評審:
  (一)初審:由本局依規定基本要件審核,對於未依規定備齊資料或逾
        期申請者,概不受理。
  (二)複審:
      1.由本局遴聘專家學者於每年五月召開審查委員會評審。
      2.評審標準以計畫之完備性及可行性,所需經費以備有配合
              款者為優先考慮,活動應於本市區內舉辦具有活動效益,
              活動性質與文化建設有關者。
十、注意事項:   
  (一)本申請案不得重複接受臺中市政府其他補助。
  (二)活動地點限於本市公開場所,舉辦時間、地點必須由申請者自行
        確認與辦理借用,本局不代借場地。
  (三)獲補助的團體應將本局列為活動指導單位,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各
        項活動辦理完成。活動結束後儘速檢具收據、原始憑證、收支分
        攤表等連同活動成果報告向本局辦理撥款手續,最遲須於每年十
        二月上旬前辦理完成,逾期視同棄權,本局不予核發補助費。
  (四)督導及考核: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
        本局將派員前往實地訪視。
  (五)受本局各項補助或核轉上級單位接受補助者,本局得就計畫之執
        行進行考評,如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佳或延
        遲核銷經費等,列為日後審核之依據。倘經評估成效不佳者,三
        年內不予補助。
  (六)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應即函報本局核准;如因故無法履
        行,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備,並於次年內不得提出申請,如
        有違反者三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七)受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如為全部補助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
        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本局核轉審計機關審核,並
        得派員抽查之;如為部份補助者,得由本局先憑領據列報,審計
        機關於必要時派員抽查之及補助款倘涉及個人所得者,請受補助
        單位依規扣繳所得稅。
  (八)申請表可至本局索取,或附回郵信封函索,或至本局網站        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點選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