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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申訴
     案件之評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設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申評會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 受理申訴案件。
(二) 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文件。
(三) 通知相關單位限期提出資料或答辯。
(四) 召開申評會會議。
(五) 製作評議書,並通知申訴人及相關單位。


三、申評會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
    擔任並為當然委員外,餘委員十六人,由本府教育局長就下列人員遴
    派(聘)組成之:
    (一) 教師代表十人(國民小學教師六人、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學教師四
         人)。
    (二) 教育學者代表一人。
    (三) 臺中市教師會代表二人。
    (四)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
    (五) 法律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前項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之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申評會因實際需要,得依第一項名額代表人數另置候補委員十六人。


四、申評會得視申訴案件需要遴聘相關專業諮詢委員若干人;其產生由申
    評會視申訴案件性質隨時遴聘。


五、委員之資格條件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 教師代表十人:
       1.資格條件:
         (1) 具合格教師資格且未兼任行政職務工作者。
         (2) 對教育相關法規有深入研究者。
         (3) 具有法學素養者。
         (4) 擔任教職五年以上,並服務本市學校三年以上者。
         (5) 教學經驗豐富,並具有優良教育事績者。
         (6) 服務績效卓著,熱心公益,並能主持正義者。
       2.產生方式:
         (1) 第一階段:由各校以民主公開方式推選出代表一名,得連
             選連任。
         (2) 第二階段:由本府教育局就各校推選之代表,以民主公開
             方式,選出正式代表及候補人選。
     (二) 教育學者一人:
       1.資格條件:大學教授、各級學校校長。
       2.產生方式:本府教育局遴聘。
     (三) 臺中市教師會代表二人:
       1.資格條件:臺中市教師會組織推派未兼職行政教師代表二名。
       2.產生方式:本府教育局遴聘。
     (四)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
       1.資格條件:家長會代表、社會熱心人士、已立案之人民團體負
         責人。
       2.產生方式:本府教育局遴聘。
     (五) 法律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1.資格條件:具律師資格。
       2.產生方式:本府教育局遴聘。
     (六) 候補委員十六人:
       1.資格條件:同各類委員資格條件。
       2.產生方式:同各類委員產生方式。


六、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因故出缺或
    未出席會議連續達十次者,以候補委員遞補之;繼任委員之任期到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七、申評會置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因故
    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八、申評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但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
    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九、申評會開會,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委員應親自
    出席,除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外;其他事
    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申評會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或關於其服務學校申訴案件者
    ,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委員決議時,應將迴避之委員不計
    入出席委員人數。


十一、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
      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前項申請,由申評會決議之。


十二、申評會之行政工作,由本府教育局派員兼任。

十三、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