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辦理臺中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
稱資訊局)籌備工作,特設臺中市政府資訊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籌
備處),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籌備處之任務為辦理有關資訊局成立營運各項籌備工作事宜。
三、本籌備處置召集人一人、共同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置
委員十七人,由市長就本府市政顧問、顧問及相關局處主任秘書以上
人員聘任或派兼;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
稱資訊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及共同召集人之命辦理本籌備處有
關事務;置組員八人,由資訊中心人員兼任;派兼人員應隨其本職進
退。
四、本籌備處會議由召集人及共同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
機關參與。
五、本籌備處所需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籌備處所需經費由資訊中心相關預算支應。
八、本籌備處於資訊局成立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