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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5 01: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本局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特殊教育,激發從事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主動積
    極服務特殊教育學生,以確保學生教育權,並表揚特殊教育楷模,特
    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推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標準,除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外,並應具
    備第二項各款特殊優良事蹟之一:
    (一)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且最近二年績效考核評列甲等
        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二)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三)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
        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特殊優良事蹟:
    (一)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
        效者。
    (二)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三)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四)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五)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三、學校推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對象:
  (一)特殊教育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助理
      人員或行政人員。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三)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與幼兒園之合
      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四)本局負責特殊教育之行政人員、借調教師從事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服
      務三年以上者。


四、學校推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組別及名額:
  (一)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二十四班以下者,得推薦二名;二十五班以上
      者,得推薦四名。
  (二)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就讀者,每校得推薦一名特殊
      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三)公私立國中、國小及幼兒園:有特殊教育學生就讀者,每校得推薦
      一名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四)本局:得推薦行政人員一至二名。



五、優良特殊教育人員之遴選,由各學校校長應召集各處(室)行政代表
    、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相關人士組成評審小組審議,報請本局辦理
     評選。


六、前點之評選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負責辦理。
    當選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由本局擇優推薦參加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
    教育人員決選。



七、獎勵方式:
    (一)市立學校及幼兒園獲選本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給予嘉獎乙次
       ,並得致贈新臺幣壹千元同值禮品或禮券(由各單位服務費用項下
       勻支)以資鼓勵。
    其他私立各級學校獲選本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頒發獎狀乙紙,各
    校可視單位預算酌予致贈新臺幣壹千元同值禮品或禮券(由各推薦單
    位業務費支應)以資鼓勵。
    (二)本局推薦參加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決選未通過者,嘉獎
        兩次。
    (三)本局推薦參加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決選通過者,記功乙
        次。
    (四)各類獲獎人員由服務學校選擇適當節日(如:教師節)公開場合表
        彰。


八、當選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由本局規劃辦理經驗(研究心得)分享、
    成果發表會、特殊教育教學觀摩或研習。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凡曾接受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優良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
    點、師鐸獎、本市或其他縣市優良教育人員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表揚
    者,五年內不得再推薦表揚。
(二)所有被推薦者資料,不另退件。
(三)學校推薦獲得入選者之資料若有不實情形,經查屬實者,應撤銷獎勵
    ,並視情節予以議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