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市地重劃業務,應就各期重劃分別設
置重劃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並為規範其收支保管及運用,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地政處。
第 3 條
各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
第 4 條
各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支用。
第 5 條
各基金來源如下:
一、借款收入。
二、抵費地標售收入。
三、差額地價收入。
四、基金孳息。
五、政府補助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 6 條
各基金用途如下:
一、工程費用:道路、橋樑、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
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整地費、材料費及工程管理費。
二、重劃費用: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該重劃
區必要之業務費。
三、借款本息。
四、差額地價補償。
五、其他該期重劃案所需相關經費。
第 7 條
各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臺中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第 8 條
各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其執行、決算之編造、會計及財物事務之處
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各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及審計部臺灣省
臺中市審計室。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