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臺中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
置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審議資格:
依法登記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或「營運許可證-有線廣播電視」,並在本市經營者為限。
三、申請審議程序:
(一)有線廣播電視及有線電視節目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
一條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於每年八月
一日起一個月內檢送下列文件一式二十份,向本府新聞局申報:
1.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2.各項費用之平均單位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3.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4.基本頻道表、訂戶數、經營成本及營運現況。
5.訂戶安裝數位機上盒之比率、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及未來之
整體規劃。
6.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法規應備置之移轉訂價報告或其
替代文據。
7.公用頻道及自製節目之執行情形及未來規劃。
8.社會救助及公益活動之參與情形及未來規劃。
9.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本府新聞局得先行初審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所繳交文件是否符
合規定,不合規定者應予退件,符合規定者則提報本會審議。
(三)收視費率審議完成後之決議應由本府新聞局依規定於當年十一
月底公告之,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四、本會審議前項收視費用時,得邀請申請者、相關產業、團體代表列席
說明,惟於會議表決前應行退席。
五、本會決議收視費率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六、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以
備查考,並予以保密。
七、本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通知,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利
害關係者(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規定),應自行迴避。
八、本會執行秘書、幹事應列席委員會議。
九、議程及會議資料應於會前分送各出(列)席委員,但其具有急迫性不
及編入議程者,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於開會時提出。
十、本會討論各項案件,召集人得視需要請各委員先行審查,委員於詳閱
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所提報之文件後提出審查意見,供本會審議參考。
十一、本會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與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十二、本會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
事項,由本會執行秘書、幹事辦理之。
十三、本會得推選發言人乙名,就本會相關事務統一對外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