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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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志願服務人員考核及獎勵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附表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志願服務人員獎勵項目、標準及方式一覽表102修.docx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志工考核及獎勵要點(102.3.29修正).docx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考核志願服務人員值勤狀
況,作為獎勵、續任及解職之依據,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由本局企劃服務科主辦,八分局協辦。
三、考核及福利
(一)考核
1、各分局應於每年十二月前就志願服務人員之出勤、服務情形及
團隊精神等項目進行考核,並填報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品質表作
為辦理續任及解職之依據。
2、志願服務人員平時有特殊貢獻或不當行為發生時,得由各分局
隨時提送企劃服務科彙處。
(二)福利
1、由本局提供服務背心、服務證及所需之裝備。
2、由本局為志願服務人員辦理團隊意外保險。
3、本局舉辦之演講、研習或座談會等活動,保留名額提供志願服
務人員參加。有人數限制時,依值勤狀況評估之。
4、志願服務人員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
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
請。
5、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得檢具一吋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臺中
市政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四、獎勵及表揚
(一)獎勵標準及方式
1、獎勵對象
(1)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團體及其派駐本局人員。
(2)本局一般志願服務人員。
2、獎勵服務時數之計算,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但有關本款第一目之(1)所稱之獎勵對象,另依簽訂之志願
服務協議辦理。
3、獎勵項目、標準及內容:詳「志願服務人員獎勵項目、標準及
方式一覽表」(附表一)。
(二)表揚方式
1、符合獎勵標準者,提報臺中市政府或由本局於適當場所公開表
揚。
2、志願服務人員具有特殊事蹟者,於本局外部網站公布。
3、符合其他機關、團體志願服務獎勵標準者,由本局依服務時數
及年資,擇優推薦。
五、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其服務資格,不予續聘並收回服務證。
(一)請假總時數達該服務年度排班總時數二分之一者,但因病或
其他事由經提出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從事推銷、營利或其他不當行為者。
(三)服務期間於櫃台看書報雜誌者。
(四)違反或未遵守志願服務人員應盡義務者。
(五)服務不佳,經民眾反映查明屬實者。
六、所需經費由本局企劃服務-業務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