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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志工管理與服務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本市優質觀光資源,
    促進觀光產業的發展及運用志願服務人力資源,協助推動觀光發展,
    提昇遊憩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工,係指經本局正式甄選合格遴用且不計任何報酬,願
    意協助本局工作者。


三、本局觀光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志工隊)任務如下:
  (一)駐點解說:以輪值方式於本局所屬旅遊服務中心、風景區或景點,
      提供旅遊諮詢及導覽解說等服務。
  (二)專案隨隊解說:視本局重要業務團體參訪情形及需求,提供預約團
      體隨隊導覽解說服務。
  (三)其他觀光活動之支援、觀光資料建置及協助接待等事項。


四、志工召募與進用:
  (一)召募:本局不定期辦理志工召募,對象為十八歲以上,無不良嗜好
      、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及責任感者。
  (二)進用:志工需完成基礎訓練及本局舉辦之特殊訓練,取得結訓證明
      書,並經本局甄選合格,取得志工資格,發給志工服務證。


五、志工訓練:參與本局召募遴選之志工,應接受下列訓練:
  (一)基礎訓練:參與本局或其他單位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訓練期滿
      十二小時且合格者,取得特殊訓練資格。
  (二)特殊訓練:以基礎訓練合格者為對象,為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
      區內環境,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訓練單位辦理訓練,依實際服務需
      要訓練期滿且合格者,發給結訓證明書。
  (三)在職訓練:為精進志工專業知能,本局依實際服務需要不定期規劃
      相關課程,辦理在職訓練。


六、志工隊組織及幹部出缺時之處置:
  (一)組織:志工隊設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小隊長若干人。隊長由
      本局提名或志工提名五人以上附議,經志工大會票選產生,任期一
      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隊長由隊長遴派,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
      ;依業務性質分別設置各小隊,各小隊設置小隊長,由小隊員選舉
      產生;小隊長得遴選副小隊長一人輔佐業務。
  (二)幹部出缺之處置:
    1.隊長因辭職、身體不適或有不適任情事等因素而無法執行職務時,
      由本局指派或由副隊長接任。
    2.副隊長出缺時,由隊長或本局指派;隊長及副隊長同時出缺時,由
      本局指派或由全體志工以選舉方式補選接任。
    3.小隊長出缺時,由隊長或本局指派之。
  (三)各職務接任者,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七、志工之權利:
  (一)擔任各項服勤任務,本局得視預算酌編誤餐費及投保意外事故保險。
  (二)至本局轄管之風景區或景點參觀者,得免門票。
  (三)有關一般性隊務及服務工作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四)志工具幹部提名之連署、選舉權、被選舉權。
  (五)參與志工隊及他單位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研習觀摩活動。
  (六)本局各觀光出版品優先分送績優志工。


八、志工服勤期間義務:
  (一)執行各項勤務時,應穿著志工背心及配帶服務證,儀容應整潔端莊。
  (二)遵守本要點及志工隊各項決議。
  (三)每月至少服勤四小時,或每年累計服勤至少四十八小時。
  (四)每月二十日前填妥下一月「服務排班表」,並依排班表出席勤務,如
      無法出席,應事先洽請代(換)班。
  (五)對本局辦理之各項活動應主動配合並積極宣傳。
  (六)執行志工隊或本局分配之服勤工作,並恪遵工作規定。
  (七)不得以志工名義對外從事舉辦任何活動、招攬、推銷、收費、營利、
      或其他不當的行為。
  (八)應嚴守志工立場,並秉持主動、誠懇、尊重及守信的態度。不得對外
      發表不當言論或其他有損本局形象之言行。


九、差勤服勤時數以實際出勤情形登錄之,並依照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駐點服勤者,半天四小時、全天為八小時計算之。
  (二)本局辦理各項活動支援服務,以實際服務時間計算之。
  (三)農曆春節、清明、端午及中秋等節慶假期(含前後連續放假日)服勤
      時數以當日實際服勤時數兩倍計算之,惟每位志工每次節慶服務只能
      有1日之時數以兩倍計算之。


十、本局每年應辦理志工考核,辦理時間為每年十月至十二月間,考核之結
    果依本要點獎勵或解除資格。考核項目分為服務態度、出勤狀況、參加
    訓練及團隊精神,所需考核表由本局另定之。


十一、志工獎勵與解除資格:
  (一)獎勵:本局每年應辦理志工考核,並依據考核獎勵績優志工,獎項如
      下:
    1.櫻花銅獎:於本局服務年資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以上
      ,並具優良事蹟者。
    2.櫻花銀獎:於本局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三百小時以上
      ,並曾獲本局頒授櫻花銅獎具有優良事蹟者。
    3.櫻花金獎:於本局服務年資滿五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五百小時以上
      ,曾獲本局頒授櫻花銀獎並具有優良事蹟者。
  (二)解除資格:
    1.未達規定服勤時數最低標準者。
    2.一年內無故缺席已排定之勤務、託人代為簽名及遲到早退,累計三次
      者。
    3.服務期間凡有怠忽職守、服務態度不佳、行為不端,有損本局聲譽並
      經查證屬實者。
    4.年度考核總分未達60分者,或連續兩年考核總分未達70分者。
    5.違反本要點第八點第七款、第八款之義務者。
  (三)志工經解除資格,應繳回志工背心及志工服務證,若有異議應於解除
      資格後20日內向本局提出申復。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三、本要點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