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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獎補助對象為就讀於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
        ,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之
        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獎補助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二、上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上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家境
        清寒相關證明者,得申請助學金。
        同時符合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領取。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
        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
        已領取獎助學金者,同一教育階段三年內不得重複領取。


第五條  本辦法獎補助名額如下:
        一、獎學金:每學年一百五十名。
        二、助學金:每學年三百名。
            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補助:
        一、獎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二)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
      (三)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四)上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平均
            成績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二、助學金:
     (一)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四)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第六條  本辦法獎助金額為獎學金每名新臺幣五千元,助學金每名新臺
        幣三千元。


第七條  本辦法獎補助申請期限自每學年開學之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申請獎助學金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
        經教育局核定後發給獎學金或助學金。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及相關補助款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