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
襄理局務。
第三條 勞工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勞資關係科:工會組織、會務評鑑、勞資爭議、勞資會
議、大量解僱、團體協約、勞工保險、勞健保費補助等
事項。
二、勞動基準科: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條件事項、性別工
作平等法、勞動契約、職災保護、勞工安全衛生輔導、
教育訓練及健康檢查、勞動檢查處督導等事項。
三、綜合規劃科:勞工大學、資訊、志願服務、統計、國際
組織、法制、綜合規劃等事項。
四、福利促進科:勞工福利、職工福利輔導、勞工教育、身
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勞工育樂中心、文康休閒推廣辦理
等事項。
五、外勞事務科:外勞查察、諮詢、外籍勞工勞資爭議之協
調、終止聘僱關係驗證及管理、外勞安置庇護、外籍勞
工及外國人工作之管理與檢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外
國人部分)等事項。
六、就業安全科:就業服務、就業歧視防制及認定、創業諮
詢輔導、職業訓練及生活津貼審核、就業安定基金運作
、人力資源統整及提昇事項、就業服務處督導、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及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研考
、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
關係、新聞連繫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勞工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
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勞工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勞工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七條 勞工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勞工局下設勞動檢查處及就業服務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勞工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
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勞工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
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
列席。
第十三條 勞工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勞工局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勞工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