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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3035880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組織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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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第三條  勞工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勞資關係科:工會組織、會務評鑑、勞資爭議、勞資會議
       、大量解僱、團體協約、勞工保險、勞健保費補助等事項
       。
     二、勞動基準科: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條件事項、勞動契約
       、勞動檢查處督導、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業務等事項。
     三、綜合規劃科:資訊、志願服務、勞動教育、統計、國際組
       織、法制、綜合規劃等事項。
     四、福利促進科:勞工福利、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輔導、身心
       障礙者定額進用及職業重建服務、職災勞工個案服務、勞
       工育樂中心、文康休閒推廣辦理等事項。
     五、跨國勞動力事務科:外國人查察、諮詢、勞資爭議之協調
       、終止聘僱關係驗證及管理、安置庇護、工作管理與檢查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等事項。
     六、就業安全科:就業服務、就業歧視防制及認定、青年就業
       事務、青年創業輔導、青年產業職場體驗、青年學生公部
       門工讀、勞工大學、職業訓練及生活津貼審核、就業安定
       基金運作、人力資源統整及提昇、就業服務處督導、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及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研考、
       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
       、新聞連繫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勞工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科
      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勞工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勞工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七條    勞工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勞工局下設勞動檢查處及就業服務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勞工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
      ,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勞工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
第十三條    勞工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勞工局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勞工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ㄧ百年三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中華民國ㄧ百年十月四日修正之條
        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中華民國ㄧ百零二年十
        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ㄧ百零三年一月ㄧ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
        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