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推動
更生保護事業,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
處理原則及更生保護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推動更生保護業務補助經費(以下簡稱本補助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如下:
(一)補助經費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二)補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除因不
可抗力之情事者外,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三)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四)本補助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前執行完畢。
三、申請本補助經費時,應檢附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並經本局核定後予以補助之。如有
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補助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支出憑證之處理如下:
(一)補助經費分二期核撥經費:
1.第一期款於預算通過後,由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中分會檢
送領據來函請領。
2.第二期款於計畫執行完畢後,由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中分
會檢送領據及成果報告(核准公文影本、原呈報計畫及其他相關
資料)一式三份(含照片至少五張);執行後補助經費支用明細
表及原始憑證裝訂成冊各一份,送本局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補助經費中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辦理扣
繳。
(三)補助經費支出憑證之處理:
1.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2.留存受補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
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
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
,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之採購及會計作業由本局督導其參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
會計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執行計畫辦理正式活動前,函報本局派員督導。
(三)各項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局年度考核項目。受補助
單位,依本作業規定期間內如有延遲經費核銷,或成果資料內容不
實、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
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