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加強管理採購作業,建
立公正、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並落實分層負責、權責分明之
採購行政業務,期透過本作業流程之標準化,提升採購效率及品
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辦理採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須知辦理。
貳、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
三、辦理採購時,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 )
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中查
詢採購法令或於交通局資訊網站
( http://www.traffic.taichung.gov.tw/ )-公告資訊-招標資
訊單元查詢。
四、辦理採購時,得於下列網站下載各式採購表單及文件之電子資料
檔案:
(一)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政府採購-政府
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中,下載下列資料:
1、投標須知範本。
2、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書範本。
3、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5、開標、比價、議價、流標、廢標、決標紀錄。
6、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格式。
7、結算明細表。
8、初驗紀錄、驗收紀錄。
9、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
(二)交通局資訊網站(http://www.traffic.taichung.gov.tw/
)-公告資訊-招標資訊單元中下載下列資料:
1、採購招標移辦單。
2、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最低標)。
3、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最低標)。
4、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限制性未經公告最低標)。
5、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最低標)。
6、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最低標)。
7、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限制性未經公告最低標)。
8、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最低標)。
9、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最低標)。
10、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限制性未經公告最低標)。
11、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適用最有
利標決標)。
12、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限制性招標-準用最
有利標決標)。
13、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取最有利
標精神決標)。
14、評分及格最低標投標須知範本。
15、優先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16、其他有關表格或範本。
參、採購作業相關規定
五、業務單位辦理採購案件動支預算經費,應先簽會會計單位,經局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再行簽辦採購作業。
六、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以統包方式辦理之採購,交通局負
責採購者,應先陳報市長、所屬機關負責採購者,應先陳報局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辦理。
七、採購案件簽會下列各單位,各單位應本於權責充分表達意見:
(一)秘書室
(二)交通行政科
(三)政風室
(四)會計室
採購案件經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業務單位應速執行。
八、採購案件奉核定後,業務單位如認有窒礙難行或違反法令之虞時
,應敘明理由報請局長裁示,未經裁示前,應照案執行。
九、業務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下年度逾公告金額十分之
一之工程、財物、勞務類採購案招標資訊預定時程表(附表一)
,送由秘書室彙整後,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依個案採
購招標期程公告於交通局資訊網站。
十、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分及格最
低標及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採購作業,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務單位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應依採購金額、採購
性質,並參酌工程會頒訂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擇定適當
之採購法令依據。
(二)業務單位應依職權認定採購案件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情形
,自行訂定或審訂評選項目者、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評
選委員會均於開標前始成立,倘屬新興、研究、發展、創
新之採購,確無前例可循,得個案敘明理由,簽奉局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三)辦理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及
評分及格最低標採購之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
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得依下列程序
之一辦理:
1、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準備招標-電腦
遴選委員單元中遴選五倍外聘委員建議名單(電腦程
式遴選)併同內聘委員名單密封,簽請局長或其授權
人員圈選排序核定,其屬開標前成立委員會者,應於
開標前二日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專人(科長、主
委或處長層級以上人員)啟封,並就前述圈選名單,
由業務單位通知外聘委員。但招標時已預先公告評選
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2、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準備招
標-自行遴選委員單元中自行遴選五倍外聘委員建議名
單(人工自行遴選)併同內聘委員名單密封,簽請局
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排序核定,其屬開標前成立委員
會者,應於開標前二日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專人
(科長、主委或處長層級以上人員)啟封,並就前述圈
選名單,由業務單位通知外聘委員。但招標時已預先
公告評選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3、由業務單位依業務需求,得自行遴聘具專業之外聘委
員,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限制並列出遴
選名單,併同內聘委員名單密封,簽請局長或其授權
人員圈選排序核定,其屬開標前成立委員會者,應於
開標前二天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專人(科長、主
委或處長層級以上人員)啟封,並就前述圈選名單,
由業務單位通知外聘委員。但招標時已預先公告評選
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四)業務單位需借由專家、學者協助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者
,得自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中或自行遴選後,簽
請局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排序核定,由業務單位通知外
聘委員召開評選會議。
(五)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及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採購案,應成
立評審小組,人數三至七人為原則,並自機關內部就具
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或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站
遴選候選人員名單後,將名單密封並簽請局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定。
(六)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委員名單,經核定後至開始評選
前應予保密。但經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全體委員同意
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七)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委員由交通局及所屬機關遴聘
(派)兼之,發文時由業務單位個別通知,並應檢附工
程會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十一、交通局代辦下列採購案之發包作業:
(一)臺中市停車管理處、臺中市捷運工程處、臺中市公共
運輸處、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二)交通局所屬機關所辦理查核金額以下之工程、財物及
勞務採購案,簽至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十二、業務單位辦理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應報上級機關
核定者,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
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附表二) 相關規定辦理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委託代辦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三、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
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其公開閱覽會簽單位
同本規範第七點並經局長核定後,移送秘書室辦理上網公
開閱覽,期間至少五個辦公日,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者,
至少五日曆天,末日為假日者順延之,廠商或民眾意見應
於閱覽截止日後三個辦公日內送達業務單位並彙整後,再
行簽辦招標公告作業。
十四、秘書室辦理下列採購案之招標作業:
(一)各業務單位逾新臺幣十萬元之工程、財物、勞務之
採購。
(二)交通局所屬機關委託代辦之工程、財物、勞務之採
購。
(三)交通局財物之出租、變賣。
採購之招標、決標作業由秘書室辦理,但決標保留(包括
廠商標價是否合理之評估、超底價決標等)、評選會議由
業務單位辦理。
本局所屬機關委託代辦採購招標應填具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所屬機關代辦採購委託書(附表三)送秘書室辦理。
十五、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之情形者,
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簽奉局長核准洽特定廠商議價案件外
,應以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公開徵求單元,以公
告程序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投
標廠商二家以上,得逕以比價方式辦理決標,投標廠商僅
有一家採議價方式辦理決標。
肆、招標文件編製
十六、辦理招標時,準備招標文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參考招標文件範本時,應依採購案之特性,修改後
適用之。
(二)範本之條文內容得增刪,刪除請加雙刪除線,增加
文字請加底線,以利審查。
(三)相關法令如有異動時,應註明法令變動之內容後,
修正該範本。
(四)為避免法令不合時宜,相關招標文件範本應使用最
新版本。
(五)經常性辦理之採購招標文件範本,經局長及其授權
人核准後,於辦理各案採購時之簽呈中加註意見後
依規定辦理。
(六)併採電子領標採購案件者,應依工程會訂頒之政府
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附表四)及機關採購併提
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須知規定辦理(附表五),招標
作業時,應將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說明 (附表六)
納入採購招標文件,並提供全部招標文件電子檔。
十七、採購招標作業除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程
序辦理:
(一)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由業務單位擬具採購招標簽
呈(內容至少應含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法令依據
)併同採購招標移辦單、預算書、投標須知、契約
書草案、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總標單及標價清單
、圖說、補充規範及其他補充招標文件等各乙份,
依序簽會秘書室(採購)、法制、政風室、會計室等
單位,並簽奉局長及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逕移秘書
室辦理第一次招標作業。
(二)第二次及以後續辦採購招標作業,如無重大改變應
由業務單位擬具簽呈併採購招標移辦單及上次流廢
標文件經業務單位主管核准,加會會計室後,逕移
秘書室辦理第二次及以後招標作業。但有重大改變
(如廠商資格的改變,數量的明顯變更等,影響投
標廠商意願之因素)時,應依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
程序辦理。
(三)採購案件於招標等標期間,業務單位因廠商疑義或
聲明異議或自行更正或補充,且非屬重大改變,需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應由業務單位擬具簽呈、採
購招標變更補充及移辦單經業務單位主管核准,加
會會計室後,逕移秘書室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作業
。
(四)前款變更或補充,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者,得
免延長等標期,不足五日者,由秘書室自動延長等
標期。
(五)採購案件於核准辦理採購招標,招標文件應清稿及
分項逐一編列頁碼並檢附招標文件檢核表一份(附
表七),逕移秘書室辦理招標作業。
十八、業務單位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參考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以所列之大
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網址:http:
//gcis.nat.gov.tw/cod/index.html )。其中該
代碼末數為「1」者,其所營項目,需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特許。
(二)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
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投標廠
商未符合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
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
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三)業務單位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
要,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三條至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四)廠商應加入公會之規定如下:
1、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經
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
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
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
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
2、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依
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
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
,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
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
會為會員。」
3、技師法第二十四條「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
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
加入。」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八條「經營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
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
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5、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建築師領得開業
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省 (市) 建築師公會,不
得執行業務;建築師公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
,不得拒絕。」
十九、辦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工程採購案,應依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其程序如下:
(一)將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內所有
項目,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中細目編碼規則
表,編訂細目碼後,鍵入編碼欄。
(二)使用工程會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製作標案工
程預算書及空白標單;並依 PCCES 操作功能,
將空白標單製作成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鎖定其
內容後,列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
(三)得標廠商依決標金額調整後之契約單價,填回於
PCCES系統。
(四)將設計預算或發包預算、核定底價之詳細價目表
、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實際決標之詳細價
目表及資源統計表,於決標十五日內傳回工程會
。
二十、交通局得依據工程會編定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作為設
計圖說之參考,應用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時,應依公
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之規定辦理技師簽證,並就
各案工程之條件,由專業人士進行分析設計,不得全
盤套用。
二十一、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應先依據工程會編訂公共工程施
工規範編列施工規範,如有不足再予補充。
伍、招標
二十二、招標文件發售方式以電子領標及紙本領標並行。
二十三、辦理採購併提供電子或紙本領標及投標,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電子領投標:
1、辦理招標時,應備妥招標文件之電子檔案
,以利廠商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辦
理領標、投標。
2、交通局得於政府採購公告系統
(http://web.pcc.gov.tw/)取得廠商及
機關辦理電子領投標之整合系統操作手冊。
(二)製作電子招標文件:
1、招標文件均應作成電子檔,含投標須知、
契約書草案、總標單、標價清單、投標廠
商文件審查表及其他招標文件。
2、投標須知、契約書草案、規範及補充說明
文件,以文字檔為原則(副檔名為doc 或
txt)。
3、標價清單及分項價格明細表以試算表檔案
為原則(副檔名為xls)。
4、設計圖說以黑白掃描影像檔為原則,其解
析度不得少於300dpi(副檔名為tif或
jpg或bmp)。
5、其餘文件由機關視其性質自行訂定,惟不
得不當限制廠商競爭。
6、機關得將上述文件轉為具免費讀取程式之
檔案格式(副檔名為dwf 或pdf)或(並)
轉換為一個或數個自動解壓縮檔。
(三)投標須知應註明,廠商如為電子領標,但以書
面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領標電子繳交憑據
(*.tkn檔),或由廠商利用電子領投標提供之
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內容之紙本,其
有下列情形時其投標文件視同無效:
1、將下載之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2、未提供本次標案電子憑據或電子憑據無法
辨識,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者。
二十四、押標金、保證金繳交及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廠商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依政府採購法第
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
定。相關押標金及保證文件應使用工程會規定
之格式。
(二)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
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銀行之書面
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作為擔
保時,應確實驗印及核對保證人證件。
(三)押標金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
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並計算至千位以上。
由秘書室辦理之採購案,開標是日押標金之審
查及當場已決標之採購案,未得標廠商押標金
之申退由秘書室負責,其他有關押標金之申退
、履約及差額保證金之審查、繳交等相關事宜
,由秘書室依規負責辦理。
二十五、採購契約之履約期限,除特殊情形外,依下列規定
訂定: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買受,不得少於十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買受,不得少於二十日。
(三)財物定製,除公告金額以下之印刷不得少於十
日外,其餘不得少於二十日。
(四)勞務採購、工程採購之履約期限,依工作性質
、數量定之。
陸、決標
二十六、採購案如需訂定底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由秘書室擬訂底價表,
簽會業務單位預估底價,報請局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定底價之參考,業務單位並應提供下列資
料:
1、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會請業務單位
填報預估金額時,業務單位應先參酌第五
點建立之決標資訊,擇取最近辦理同性質
採購案決標之標比,即預算金額與決標金
額之比率情形表(附表八),核實填報預
估底價。
2、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勞務採購案會請業
務單位填報預估金額時,得參酌前款規定
辦理。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參酌前項規定
辦理。
(三)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其訂定之時
機與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四)辦理採購案核定底價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指
派核定。
(五)採購案件於招標廢標後,重行招標者,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1、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
場行情等有所改變,而重行招標者,應
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定
底價。
2、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
行情無重大變更,而重行招標者,不再
重訂底價,開標人員應於開標現場立即
將底價袋妥為密封後,賡續辦理續行招
標事宜時應敘明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
不再重訂底價。
前項第四款核定底價之人員請假者,由其職
務代理人為之。
二十七、開標、審查及決標程序如下:
(一)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
形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規格標審查(不
開規格標者略過)、價格文件審查。
(二)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
為:形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業務單位召
開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廠商,並將評
選結果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逕移
秘書室免經議價程序完成決標,將決標結果
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
管機關(工程會)。
(三)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審查程序為:
形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業務單位召開評
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並將評選結果簽
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逕移秘書室擇
期與優勝廠商議價完成決標,將決標結果之
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
機關(工程會)。
(四)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
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業務單位召開規格
審查會議,評定合格廠商,並將審查結果簽
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逕移秘書室針
對規格合格廠商辦理比、議價完成決標,將
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
彙送至主管機關(工程會)。
二十八、辦理採購案開標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
由秘書室下列人員任之,主持開標人員請假
時,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1、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且未達公告金額者
,由秘書室採購單位承辦人主持。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由秘書
室主任主持。
3、查核金額以上者,由交通局專門委員主
持。
4、巨額以上者,由交通局簡任技正主持。
(二)承辦開標人員
由秘書室承辦人及業務單位承辦人擔任之,
其權責分工如下:
1、業務單位承辦人負責一般基本資格、與
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特定資格之
初審及規格文件、總標單與分項報價清
單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情形之
審查。
2、秘書室承辦人負責一般基本資格、與履
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之複
審及總標單與分項報價清單是否有效之
審查。
(三)監辦開標人員
由會計及政風單位人員依法任之,其權責
為實地監視開標程序,但不包括涉及廠商
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及決標條件等實質
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二十九、對於經審查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符合投標須知規
定,開價格標後,廠商總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
底價百分之八十者,依工程會訂定之「依政府採
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
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附表九)。
依前款規定之採購案,得按最低標廠商應繳納差
額保證金之計算,總價決標者及單價決標者擔保
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百分之八十之差額。
三十、決標後由秘書室擬決標簽呈、函文通知各投標廠商
決標結果(公告金額以下無須通知),會業務單位
調整單價、計列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經會計及政風
單位審核,經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各
業務單位負責核對各項證件正本、契約校對,並通
知得標廠商簽訂契約。
三十一、採購案件若無法於年度結算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完成時,應辦理預算保留後,再辦理決標。
三十二、辦理訂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證件查驗、時效性及逾期之處罰。
(二)契約單價調整,除敘明理由事前簽奉局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
中訂定得依預算書比率調整全部之契約單
價外,其餘應以廠商(依減價額度之比率
調整後)之單價,計列契約單價。但其複
價、總價合計錯誤或部分標價不合理時,
而有洽該廠商調整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
,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
特殊情形為前提。
三十三、決標後應依規定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系統登
錄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三十四、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以符合招標文件所
訂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
連帶保證為替代者,由業務單位於簽約、終止
或解除為履約連帶保證廠商責任時,應知會秘
書室登錄。代辦案件由委辦機關依規自行辦理。
三十五、對於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
貢獻者暨辦理電子領投標績效卓著者,應予獎勵
。
三十六、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
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
以內血親或姻親,或有同財共居親屬、僱傭關係
者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三十七、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本委員
會委員有「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
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本
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
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應即辭職
或予以解僱。
三十八、本須知未規定事項準用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
校採購作業要點之規定。
柒、附則
三十九、業務單位對於採購執行疑義,應先洽詢本府秘書
處,該處無法答覆時,再由該處函詢工程會。另
亦可電洽本府採購法諮詢專線1999或本府秘書處
,電話為(04)22289111轉11600及
(04)22206461,如有急迫性,亦得電話洽詢工
程會採購法諮詢專線(02)87897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