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結合民間力量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提昇社會福利品質及
水準。
二、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依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各該補助項目之補助對
象及項目。
(二)政策性補助: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依政策需
要另定之。
三、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社會局當年度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
力、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申請單位申請經常
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申請資本支出經
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核定。
(三)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
補助、收費(不含社會福利機構對院民(童)之相關收費)等。
四、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提
出申請:
(一)全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二
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其他一般性案件,於當年度一月、三月、六月、九月提出申請為
原則。但申請資本支出經費補助新(改、增)建案,應於年度開
始前三個月及當年度三月底前提出為原則。
(三)政策性案件得依社會局政策推動需要隨時提出申請。
五、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案件時,應依兒少、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社
會救助、社區發展等項目,分別填具申請彙整表(附件一),檢附應
備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但經社會局預先統籌分配之案件,則不在
此限。
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計畫申請表(附件二)。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三)。
1、申請一般業務補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
(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
源及收費基準等項。
2、前目所稱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
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門或經常門)及
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項。
(三)依規定應編列自籌款案件,應附自籌款證明(如主管機關證明、
申請時最近二個月內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等)。
(四)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補助經費,均應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土地及建物登記(
簿)謄本(但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得以電腦查詢者,免附
,應註明查詢時間及結果)等文件。
2、申請單位之主管機關非社會局時,應檢附主管機關同意申請之
證明文件。
3、民間單位申請補助案件均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
證書影本(無負責人當選證書者,免附),如申請單位為法人
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4、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5、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上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
符字樣。
6、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活動)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7、申請補助專業服務費與機構服務費之申請單位,如符合勞動基
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應依規定為受雇者辦理勞
、健保或提撥勞退準備金,並於申請時檢附最近二個月內相關
證明文件。
七、審查作業:
民間單位及受社會局委託辦理業務之立案民間單位,申請補助計畫經
社會局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後續審核作
業:
(一)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
(二)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三)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四)該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五)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六)以前年度無尚未核銷案件,但經社會局審核有正當理由者,不在
此限。
(七) 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八、財務處理:
(一)依據核定計畫撥款:申請補助計畫經社會局核定其計畫編號及補
助金額、補助項目後,由社會局填具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表(附件
四),由申請之民間單位填具領款收據,報社會局撥款,社會局
據以建檔管理;請款時應註明專戶帳號,並註明統一編號。領據
應加蓋受補助單位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出納
人員應由專人為之)、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受補助單位會址、
統一編號、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社會局撥款入帳。
(二)設立專戶:申請單位接受補助款後,應存入專為辦理推展社會福
利補助計畫而設立之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
存款所產生之孳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
一月、七月繳回,計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應註明經常門或
資本門)、專戶孳息連同其他收入繳回社會局辦理結案。如未設
立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始得檢附支出憑證請款。
(三)補助款之執行:
1、接受社會局補助之民間單位其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
定之適用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2、社會局核定之補助案,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
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申請單位辦理採購招標案時,應依政府採
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同
時副知社會局業務單位(請影附開標紀錄及決標公告資料各乙份)。
3、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
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進度及計畫總經費
時,應詳述理由,經社會局核准後方得辦理,未提報本府同意逕
予變更者,不予補助該筆經費。
4、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及勻支。
5、會計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使
用,並即將經費繳回社會局。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無論
本年度或以前年度,請於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填具臺中市政府社會
局○○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保留申請表(附件五)並檢附
證明文件,報經社會局核准保留者,得繼續執行;如未辦理保留
即應繳回補助款。
6、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本案所核定核銷應自
籌經費比例之積為應自籌金額,如不足應自籌金額者,應繳回差
額。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
證明。
(四)會計作業:
1、接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作業,由社會局督導其參照政府會計相關規
定負責辦理。
2、接受補助單位其辦理採購之監辦工作,由社會局依法令規定核處。
3、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
薪資總額(包括社會局補助及接受補助單位之自籌部分,屬社會
福利機構服務費,並應檢附金融機構簽收薪資入帳明細資料)、
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
得稅扣繳。
4、接受補助單位及受社會局委託辦理業務之民間單位接受補助經費
者,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於計畫
執行完成十五日內,依核定計畫之年度、類別、計畫編號、並按
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分別順序整理並將相關核銷憑證黏貼於黏貼
憑證用紙(如附件九)彙訂成冊,外加封面接受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社會福利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附件六),並附接受臺中市政府
社會局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接受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經費補助收
支清單(附件七及附件十)(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補
助經費執行概況考核表(附件八),報社會局結案。全案補助計
畫相關憑證應送社會局。
5、受補助單位如本項補助款為支出之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
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社會局,如為部分補助者,原始憑證
應留存於單位內。
6、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
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社會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接受補
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
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社會局。
7、會計作業依相關法令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督導及考核:
(一)考核方式:
1、書面考核
申請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單位,執行中之案件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填
具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補助經費執行概況考核表(附件八)逕
報社會局,由社會局業務單位會同會計室審核。
2、實地抽查
(1)社會局得隨時抽查其彙整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2)社會局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3)社會局組成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接
受社會局補助之民間單位,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4)督導考核小組編組由社會局業務單位會同會計室指派業務相關人
員組成;如有需要得另邀專業人員員參加。
(二)獎懲:
1、考核結果評定優良民間單位,有功人員應予獎勵,執行不力者應予
懲處。
2、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民間單位,納入相關福利類評鑑項目
予以獎勵,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
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設施設備閒置或使
用率低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補助款
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4、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依法即移送偵辦。
十、經費來源為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者請依據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運用
作業要點及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十一、其他:
(一)本要點所稱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依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
助經費申請項目及基準規定辦理。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