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落實稅捐稽徵業務,提高行政績效與服務品
質,持續精進,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辦
理。
三、敘獎標準:首功額度視直接出力有功人員貢獻度及人數調整,但不得
逾最高獎勵總額度。
(一)參加競賽機關達六縣市以上,評核成績達前四名者,敘獎標準
如下:
1、第一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計五十四次。
2、第二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計三十三次。
3、第三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計十八次。
4、第四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計十次。
(二)參加競賽機關達四縣市,未達六縣市,評核成績達前三名者,敘
獎標準如下:
1、第一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計三十次。
2、第二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計十五次。
3、第三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計八次。
(三)年度稽徵業務考核獎懲
1、稅收績效類、租稅教育及宣導等單項考核依上述二項敘獎標
準。
2、「稅捐稽徵作業績效」類下之為民服務、稅務風紀、選案查
核防止逃漏、徵收作業、自動化業務、財政部重要交辦事項
辦理情形等六分項,評核成績達上述二項標準者,逐級遞減
敘獎,敘獎額度不得逾上述二項最高獎勵總額度。
(1)參加競賽機關達六縣市以上,評核成績達前四名者,敘
獎標準如下:
○1第一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計三十三次。
○2第二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計十八次。
○3第三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計十次。
○4第四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計六次。
(2)參加競賽機關達四縣市,未達六縣市,評核成績達前三
名者,敘獎標準如下:
○1第一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計十五次。
○2第二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計八次。
○3第三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計四次。
但出力人數眾多,得依上開標準酌予提高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
數),但提高之額度不得超過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百分之
五十;至於各敘獎額度之配當,則依最高獎勵總額度扣除首功人
員獎勵額度後,餘有功人員,於所餘之獎勵額度內,依貢獻度予
以敘獎。
四、敘獎名冊提報單位
(一)敘獎名冊由各績效報告彙整單位提報,並送企劃服務科研考股
彙整簽報敘獎。
(二)會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依各該行政程序陳報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