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警察人員協助取締違反動物保護
法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任職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並依警察人員人
事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以下簡稱違反動保法案件),係指
違反動物保護法或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之案件。
四、獎勵事蹟如下:
(一)協助取締違反動保法案件
警察人員協助取締違反動保法案件並完成相關採證程序,填具協
查紀錄單(附表一)移交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
辦理告發處分。
(二)主動取締違反動保法案件
警察人員於執行巡邏勤務,發現違反動保法案件,積極取締查處
,並做成移送單(附表二)送交農業局辦理告發處分。
五、獎勵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四點第一款規定,移送農業局辦理告發處分,以告發日起
一年內累計二件者,核予記嘉獎一次;累計四件者,核予記嘉獎
二次,其餘依此類推。年度敘獎每人以總獎度嘉獎六次為限。
(二)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移送農業局辦理告發處分,以告發日起
一年內一件者,核予記嘉獎一次;累計二件者,核予記嘉獎二次
,其餘依此類推。年度敘獎每人以總獎度嘉獎六次為限。
六、符合獎勵標準者得由協助取締之警察人員填具獎勵申請表(附表三)
,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提送農業局核可後,再由農業局移請受獎勵人
員所屬機關依權責自行辦理敘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