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
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國賠小組),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與協議。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審議。
(三)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事項。
(四)其他與國家賠償有關事項之審議。
二、國賠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區長遴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並指
定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委員有出缺時,得補行遴派。
國賠小組行政業務由秘書室派員兼辦,其所需經費由秘書室編列預
算支應。
國賠小組委員及業務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三、國賠小組得視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業務不定時開會,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國賠小組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四、國賠小組於必要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
、利害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列席陳述意見。
國賠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有關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並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五、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向本所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請其填具國家賠償請
求書(表1);其有代理人者,並應請其提出委任書(表2)或法定
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六、本所於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後,即由秘書室承辦收發業務人員進行
分文,交由業務相關之權責課室(以下簡稱各課室)承辦。
七、各課室處理國家賠償請求事件,應確實調查相關事實證據,擬具處
理意見檢附相關資料送秘書室提請國賠小組審議。
八、各課室於調查事實後,認本所非賠償義務機關或顯無賠償責任者,
得簽註相關意見陳請區長核定後,於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之日起三
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九、國賠小組審議國家賠償請求事件,各課室應就決議結果,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本所非賠償義務機關者:
1.賠償義務機關應為臺中市政府或所屬各機關者,移送該賠償義
務機關,並通知請求權人。
2.賠償義務機關為前款以外其他機關者,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並副知該有關機關。
(二)無賠償責任者:於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
國賠小組之審查意見,擬具拒絕賠償理由書(表3),簽陳區
長核定後拒絕之。
(三)應負賠償責任者:應於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到場,由各課室或指派人員進行協議。同
一賠償事件有其他機關、個人或團體應負賠償或補償責任,或
應由保險公司負保險給付責任時,應以書面通知其參加協議或
到場陳述意見。
十、經國賠小組審議認有賠償責任,且請求賠償金額或預估合理賠償金
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各課室應於協議後三日內擬具處理意見並
檢附相關案卷提報臺中市政府核定,並應於國家賠償事件協議紀錄
內載明:「本協議須俟賠償義務機關依規定程序,簽報上級機關核
定後,協議始生效力」。
十一、國家賠償請求事件經協議程序者,各課室應依協議結果,分別製
發協議書(表5)或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表6)予請求權人。自開
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不能成立協議者,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發
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國家賠償請求事件經協議不成立者,得依請求權人申請續為協議
,但以一次為限。
十二、國家賠償請求事件經協議成立者,各課室應填製國家賠償金請撥
書附協議書(或判決書、和解筆錄)等有關文件,連同請求權人
填妥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簽章完妥之領款收據,送臺
中市政府法制局辦理撥款手續;其為回復原狀者,填具回復原狀
之費用憑證及證明原狀回復之文件,送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辦理。
依訴訟上和解(調解)成立或確定判決,本所應負賠償責任或為
回復原狀者,其請撥款程序亦同。
十三、本所拒絕賠償之事件,除應以書面詳為說明拒絕賠償理由函復請
求權人,同時應於理由書內敘明:「臺端如不服拒絕賠償之決定
,得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
之訴,並請留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有關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規
定」。
十四、國家賠償之訴訟案件,由各課室主辦,並得洽請臺中市政府法制
局協助。
各課室收受請求權人提起訴訟案件、裁判之通知者,應於五日內
將起訴狀與其後之歷審判決書或相關資料影本函送臺中市政府法
制局查照。
十五、各課室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行使求償權者,應自支付
賠償金或原狀回復日起六十日內,擬具應否行使求償權、求償權
行使對象、範圍等之具體意見及相關事證資料,提請國賠小組審
議。
十六、國賠小組審議應予以求償者,於簽陳區長核定後,由各課室下列
方式辦理;其求償所得金額應悉數繳入市庫:
(一)行使求償權前,得清查被求償之個人或團體可供執行之財產
,並於必要時依法聲請保全措施。但應先與被求償之個人或
團體進行協商,並得酌情許其提供擔保分期給付。
(二)前款協商如不成立,各課室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十七、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中,如國賠小組決議有賠償責任,且
認該事件之公務員顯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可並為免予求償
之決議。
各課室如認該求償事件之公務員顯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求償責任
,亦得逕提國賠小組報告後,免予求償結案
十八、各課室於收到國家賠償請求書後,應即影印請求文件函送臺中市
政府法制局建檔並副知本所秘書室;函送拒絕賠償理由書、協議
書或協議不成立證明書等國家賠償書類時,亦應以副本通知臺中
市政府法制局及本所秘書室。
十九、本所秘書室應於每月五日前及每半年度,將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
及其處理情形分別填製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
月報表或辦理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情形統計表,函送臺中市政府法
制局。其已成立協議、訴訟上和解或已判決確定者,並應檢送協
議書、和解筆錄或歷審判決書影本。
二十、本所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檔案,應採一請求案一專卷方式歸檔管
理,其保存期限至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