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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調查及審議事項。
(二)性別工作平等年度工作計畫審議事項。
(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修訂及適用意見諮詢事項。
(四)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法律專業人士二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婦女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學者專家一人。
前項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委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六、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七、本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勞動基準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委員會行政事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局派員兼任。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