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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申訴案
    件之評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設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申評會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受理申訴案件。
    (二)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文件。
    (三)通知相關單位限期提出資料或答辯。
    (四)召開申評會會議。
    (五)製作評議書,並通知申訴人及相關單位。


三、申評會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
    員擔任並為當然委員外,餘委員十六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就下列人
    員遴派(聘)組成之:
    (一)教師代表十人(本府所屬國民小學教師六人、高級中等學校及國
        民中學教師四人)。
    (二)教育學者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教師會代表二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
    (五)法律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前項教師代表需具合格教師資格且未兼任行政職務工作。
    第一項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因實際需要,得依第一項名額代表人數另置候補委員十六人。


四、申評會得視申訴案件需要遴聘相關專業諮詢委員若干人;其產生由申
    評會視申訴案件性質隨時遴聘。


五、申評會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十人:
        1.第一階段:由本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
          民主公開方式各推選出教師代表一名,得連選連任。
        2.第二階段:本府教育局就前目經推選之教師代表,以民主公開
          方式,選出正式委員及候補委員。
    (二)臺中市教師會代表二人:由本市教師會推選未兼職行政教師代表
        。
    (三)教育學者代表一人、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及法律學者專家代表
        一人:由本府教育局遴聘。


六、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因故出缺時,以候
    補委員遞補之;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
    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七、申評會置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
    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
    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八、申評會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但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
    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九、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
    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
    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十、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或關於其服務學校申訴案件者,應
    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
    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申評會決議之。
    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申評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十一、申評會之行政工作,由本府教育局派員兼任。

十二、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