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約聘(僱)人力合理運用,精實員額
配置,特定本原則。
二、適用範圍:
本原則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
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等規定進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三、聘僱用類型: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各機關為應執行專門性、技術性、臨時性等業務需要聘
(僱)用,每年度填具約聘(僱)人員聘(僱)用計畫報府核准,編列
年度預算後,聘(僱)之人員。
(二)第二類:現職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以約聘(僱)人員辦理者,聘(僱)用期間至
現職人員留職停薪期滿回職復薪為止。
(三)第三類:經列管考試分發職缺考試錄取人員尚未分發報到前,或
現職人員有「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二項情形
,所遺業務以約聘(僱)人員辦理者。
四、計畫管理原則:
以第一類之約聘(僱)人員為對象,控管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以本府市庫及各類基金等公務預算經費約聘(僱)人員人數,
應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所定員額總量管制之精神,及「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規定,以一級機關(
含所屬機關)為單位逐年檢討,並分別不得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
分之五。
(二)各機關約聘(僱)人員聘(僱)用期限超過五年者,應檢討該計畫之
存廢,並宜由現職人員訓練轉化運用。各機關於年度聘(僱)計畫
提報時,應敘明改進措施隨同檢討報告表(如附件一)函報本府後
提經人力專案小組審查。
(三)為期以溫和漸進方式,達成員額「零成長」目標,約聘(僱)計畫之
經費,如係由本府市庫及各類基金等公務預算編列者,以遇缺不補
方式管制。
(四)為落實聘僱員額相對精減政策,各機關年度聘僱員額減列計算方式
如下,惟年度應減列之聘僱員額未達1人時,當年度未執行之減列
數,應類推計列於次一年度合併累計之:
各機關年度聘僱員額減列基準數=
機關全年度職員員額增加數
-------------------------------- X機關現有約聘(僱)人員總數
本府各機關全年度職員員額增加總數
(五)經費來源如由他機關補助者,應於各該年度補助款確予核撥始得以
聘(僱)用,若於補助款未核撥、不足或停用時,應即無條件解聘
(僱),且不得改列他項經費繼續聘(僱)用。
(六)約聘(僱)人員所須之學經歷、專門知能條件及報酬標準,應視每一
職務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依據「聘用(約僱)人員比照分類
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核定。
(七)約聘(僱)人員之業務內容,不符合「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
細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者,應予檢討減列。
(八)各機關主動請減員額並經本府核定者,嗣後如因業務需要,得於減
列員額數之範圍內優於考量遴補。
(九)各機關獲准增員,應儘速辦理人員遴補作業,並得以其他機關合適
之超額人力優先進用;必要時,得由本府人事處辦理實地查核,經
發現確有長期未進用或未妥適進用情事者,得減列其員額或將員額
移撥至應有增員需求之其他機關。
五、作業管理原則:
(一)各機關聘(僱)用人員以採公開甄審為原則,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
家之忠誠,並應具有擬任工作所需知能。
(二)各機關不得聘(僱)用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
條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且應將迴避進用規定納入契約規範並
簽註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二),及訂立書面契約(格式如附件三、四)。
(三)各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前,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
員注意事項」、「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填具聘用
人員聘用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一、二、三)或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
格式如附表四、五、六)。
除第一類之約聘(僱)人員聘(僱)用計畫應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進用
外,其餘人員授權由各機關自行核定約聘(僱)計畫。
(四)各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應於人員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聘(僱)用
名冊(格式同各附表)。
各機關進用之約聘(僱)人員,均應將聘(僱)用名冊報送本府,並副知上
一級機關。
各機關聘(僱)用名冊之報送方式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