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市家庭教育推廣活動事項。
二、本市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及考核事項。
三、本市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市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本中心辦理前項業務,受本府教育處之指揮監督。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主任,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之。
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員及助理員。
第 5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第 7 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順序代行或代理。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