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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年度具性別意識健康研究案件評審及獎勵作業須知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局、臺中市各區衛生所
    (以下簡稱衛生所) 及醫療機構、養護機構、醫療相關之職業團體、
    大專院校、民間組織(以下簡稱機構)所屬人員從事具性別意識之
    健康研究,特訂定本須知。


二、研究案件申請及文件提出:
   (一)本局、衛生所及機構所屬人員之研究案件,應於當年度四月三
         十日前檢具研究計畫項目表及研究報告摘要表(如附件一及附
         件二)送本局企劃資訊科(以下簡稱企資科)。
   (二)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完成研究報告連同電子檔併送企資科彙整
         。
   (三)經提出之研究計畫項目表及研究報告摘要表於當年度中因故撤
         銷或變更項目者,應於提交研究報告前,確認後送企資科備查
         。


三、研究案件報告體例:
   (一)內容:
      1、研究緣起與目的。
      2、問題之背景與現況。
      3、研究方法與內容。
      4、研究發現與結論。
      5、建議事項:如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建議,應分別載明立即
            可行建議及長遠性建議。
      6、參考文獻。 
   (二)篇幅限制及版面設定:
         1、字數上限在二萬字以下或三十頁以內。
         2、標楷體十四號字輸入。
         3、A4規格紙張直式橫書印製,左邊裝訂邊寬為○.八公分,
           上下左右之邊界各為二.五公分,行距為固定行高,行高為
           二十二pt。
   (三)製作封面:封面註明研究計畫名稱、研究單位、研究人員及編
         印日期,以A4紙張採直式橫書印製。


四、研究案件項目範圍:
   (一)本局施政方針或施政計畫與性別相關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以性別為考量,改善公共衛生業務推動及執行方法。
   (三)營造適合各性別的工作環境、工作品質、創新事項。
   (四)本局法令規章與性別相關之革新、改進事項。
   (五)有關為民服務事項。


五、研究案件評審及獎勵作業:
   (一)評審時間:每年於十一月辦理評審一次。
   (二)評審委員:計三人,由本局人員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擔任。
   (三)評審方式:由評審委員針對提報案件進行審查,研究報告審查
         表如附件三,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為獎項評定之依據。
   (四)評分標準:
         1、研究緣起與目的占百分之二十。
         2、研究方法與內容占百分之二十。
         3、研究發現與結論占百分之二十。
         4、建議事項占百分之三十。
         5、報告文字修辭占百分之十。
  (五)獎勵名額:
         1、優等獎:一名。
         2、甲等獎:一名。
         3、乙等獎:一名。
         4、佳作獎:三名。
         5、獎勵名額計六名,依委員平均分數排序,總分相同者,得同
            列該獎項,下一獎項則不遞補。
   (六)獎勵方式:
         1、本局、衛生所工作人員依評定結果,給予敘獎(優等獎記功
            一次、甲等獎嘉獎二次、乙等獎嘉獎一次)。
         2、於公開場合予以表揚發給獎狀,並將相關資訊刊登於本局網
            站及通知所屬機構另予獎勵。


六、研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之獎勵予以註銷:
   (一)政府機關之委外研究案件。
   (二)非最近二年內研究完成。
   (三)集體研究而以個人名義提報。
   (四)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著作。
   (五)相同或類似案件重複提報。


七、研究案件違反第二點、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者,得不予評獎。

八、獲獎勵之案件,本局得以光碟或數位化方式,無償將該案件之研究相
    關內容及資料重製,並得將數位化之內容及電子檔刊載於本局網站。


九、辦理研究案件評審所需經費,由企資科業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