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及提升所屬各機關積極爭取中央計
畫型補助款及執行計畫型補助款業務績效,以增裕市庫收入,挹注市
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核對象為本府所屬各級機關。所稱中央計畫型補助款係指編
列於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等機關總預算項下,並由各該中央
主管機關接受申請、核定補助項目及補助經費後,再由各機關納入預
算;所稱競爭型補助款,指機關就中央未明定補助金額或比例之計畫
型補助款,擬訂計畫向中央爭取之補助款。
三、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應邀集本府臺北聯
絡處(以下簡稱臺北聯絡處)、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及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組成臺中市政府爭取中央補
助款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由市長指定府一層長官擔任召集
人,協助各機關爭取中央補助款,減輕市庫負擔,俾利臺中市各項重
大建設之推展。
四、各機關應依下列時程爭取中央補助款:
(一)前一年度九月至十二月:
1.主動蒐集中央擬推動之計畫、提報行政院之次年度概算及相
關補助規定。
2.研擬完整計畫書及簡報資料。
3.拜會中央部會,請求協助。
(二)當年度一月至四月:
1.檢視中央部會當年度編列之補助地方政府計畫項目及預算額
度。
2.研擬完整計畫書及簡報資料。
3.拜會中央部會,請求協助。
4.提報計畫書函送中央部會審查。
(三)當年度五月至六月:
1.中央部會如同意補助,依規納入預算。
2.中央部會如未同意補助或補助金額偏低,應探討原因,必要
時應再拜會中央部會,請求支持。
(四)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
1.已列入預算者,依中央部會規定積極執行,並請撥補助款入庫
。
2.檢視中央部會補助款預算數之賸餘款,或計畫型補助款經執行
後,工程發包結餘款或經費執行賸餘款達原計畫百分之二十,
應分析賸餘原因及持續執行之預期效益,積極再向中央提報計
畫,爭取賸餘款繼續補助本市執行。
3.中央部會同意補助但未及納入預算,依規辦理墊付。
五、各機關將計畫書函報中央部會審查前,應拜會中央部會,如有必要可
敦請市長、副市長、市籍立委、臺北聯絡處協助,共同拜會中央部會
,或主動向研考會提出,並由研考會召開推動小組會議,各提案機關
應派員列席共同研商。
六、各機關積極向中央部會爭取並確獲核定補助者,優先編列地方配合款
,俾該項計畫得以順利推展。
七、為即時考核並檢討各機關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績效,各機關應依本
府通知期程及所訂表格填報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情形,送財政局彙
整後,提送推動小組會議報告。
八、各機關應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聯絡窗口,督導、負責爭取
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情形及績效。
各機關擬具計畫書函報中央爭取計畫型補助款,及中央核復情形應副
知臺北聯絡處、研考會、主計處及財政局。
九、各機關爭取計畫型補助款之績效,依下列兩種指標分別評比:
(一)爭取計畫型補助比例:
1.以各機關當年度獲中央核定之計畫型補助款總額占當年度中央
補助直轄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預算數,作為年度爭取績效評
分標準,占總分百分之八十。
2.依各機關向中央爭取補助款之努力程度酌予給分,占總分百分
之二十。
(二)各機關當年度獲中央核定之競爭型補助款總額。
評比結果由財政局彙整提送推動小組會議,按兩種指標最多各
取前三名,再由財政局簽會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並陳請市長核定
後,據以敘獎。
機關按兩種指標評比結果均獲前三名時,擇優敘獎,不得重複。
十、前點考核結果排名前三名之機關,得於下列行政獎勵額度內,酌予主
辦人員、其主管或其他相關幕僚、核稿、督導及協辦人員適當獎勵:
(一) 第一名:嘉獎二十四次,首功額度記功一次至多二人。
(二)第二名:嘉獎十二次,首功額度嘉獎二次至多二人。
(三)第三名:嘉獎六次,首功額度嘉獎一次。
第一項考核結果總分排名末三名之機關,應作原因分析及檢討改善等
,必要時應覈實議處,並專案簽報市長。
十一、機關爭取計畫型補助款未達第九點規定之獎勵標準,但有顯著績效
值得表彰者,主辦機關得檢附相關資料,專案簽會財政局並陳請市
長核定後,據以敘獎。中央已明定補助金額或比例之計畫型補助款
,經機關向中央爭取提高補助金額或比例者,亦同。
十二、機關爭取之中央補助款,因可歸責於機關事由,遭收回或註銷者,
主辦人員及其主管各申誡一次;相關協辦人員並應一併檢討責任歸
屬,覈實議處。但因下列情形之一遭收回或註銷補助款者,免予議
處:
(一)中央補助機關停止政策推行。
(二)中央補助機關變更政策執行。
(三)執行標的因情事變更無法執行。
(四)其他經簽奉核准事由。
十三、本要點所規定之表格,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