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勤業務督導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內政部消署89年7月14日消署督字第89M0046號函頒之「消防機關強化
    勤業務紀律實施要點」。
二、地方制度法第4條臺中縣、市自99年12月25日合併升格為直轄市辦理
    制定。


貳、目的:
一、端正消防風紀,落實勤務紀律,強化服務態度,提升消防形象,發
揮督導功能。
二、激勵同仁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除弊興利,考核工作績效,提
昇消防同仁執行各項勤業務之主動、敏捷、安全、效率及廉潔效能,打
造優良服務團隊,加強為民服務工作績效。


參、督導作法:
一、勤務督導規劃與任務交付:
(一)勤務督導規劃:
1局級督導: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採自主性規劃,採
不定時機動督導,主要以慰勉基層服勤人員為主。
2科室督導: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規劃督導日期,另有關執行專案勤業
務或其他重要工作執行時,另案簽核督導。
3大隊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規劃各大隊正、副大隊長督導,規劃應
含括日勤、夜勤或深夜勤。
4分隊督導:由各大隊自行規劃所屬各分隊主管督導(應含括日勤、夜勤
或深夜勤),並報局備查。
5督察、督察員督導:採自主性規劃,採不定時機動督導,獨立進行督
導,以督導勤務為主。
6督導日期、時段(間)應力求均衡、尤應注意黎明、黃昏、重點節日
、勤務交接、注意重大災害等特定勤務、重要節慶活動及用膳時間等
勤務死角列為督導重點。
7督導單位(地區),應兼顧山地與海邊、市區與郊區,且對重點地區
(或單位及特殊地區)之消防安全查察工作、水源查察、危險物品查察
取締等應加強督導。
(二)任務交付:依主官指示、當前工作重點及前次督導所見缺失、
問題綜合規劃。
二、督導工作範圍:
(一)督導項目:
1一般消防勤業務工作。
2各級長官指示重要(點)勤、業務。
3重點期間、特殊地區,專案之勤、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督導實施方式:針對專案或視勤業務實際需要,派員實施分區督
導、機動督導、聯合督導、駐點督導或全程督導,採重點隨查、候查
、追查方式,督導所屬單位、人員勤務規劃、業務執行、內部管理及
救災救護工作為督導重點。
(三)督導次數:
1局級督導: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不受督導次數之限
制。
2科室督導:各科、室中心主管(帶班)之督導,每月每人至少4次。
3大隊督導: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之督導每月每人至少4次(其中
夜勤及深夜勤至少各1次)。
4分隊督導:各分隊主管之督導每月每人至少6次(其中夜勤及深夜勤
至少各1次)。
5督察、督察員督導:督察每月對各大隊至少4次;督察員每月每人至
少6次。
三、督導要領:
(一)先期準備,擬定腹案。
(二)運用觀察、檢查、詢問、探訪、追查、隨查、複查之方式,深
入考察勤惰、優劣及問題(詳如附件1-3,優劣蹟註記標準)。
(三)督導發現之情形即迅速處理。
(四)督導發現優點予以表揚。
(五)督導發現缺點之處置方法:
1查明事實原因指導改進。
2重大或重複發生之缺失,應隨即查明原因、責任,並限期處理回報。
3發現問題癥結、協助解決困難或反應上級處理。
4遇臨時勤務或重大(要)災害(紀律)狀況發生即行督導(查處)。


肆、督導工作之要求:
(一)實施督導,態度應親切,多鼓勵、指導、溝通、協調、發掘困難
、解決問題,提振工作士氣,避免影響受督導單位正常運作,嚴禁接
受招待及餽贈或關說請託。
(二)執行督導應客觀、深入,發掘具體優、缺點及問題,提供相關單
位立即處理,發現屢勸不聽、明知故犯、惡意犯上者,應加強列管。
(三)督導人員督勤時,如遇火警或災害發生,應主動參與並協助救災
作為。
(四)各單位發生重大(要)狀況,應即主動向督導人員報告,各級督
導人員應隨時主動向長官反應狀況。


伍、績效處理:
一、督導報告:
(一)督導人員應依編排日期實施及填寫督導報告表(如附件1-1)
,督導完畢後於3日內陳報,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簽陳長官核示,另
重大事蹟簽陳局長核示。
(二)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之督導,除發現重大優點
、缺點外,可免填寫督導報告。
二、督導報告內容應簡明、具體、完整。


陸、注意事項:
一、依規劃之日期、時段、項目實施督導;變更時填寫「勤務督導變
更申請表」(如附件1-2),送交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備查。
二、各大隊每月排定次月所屬分隊主管督導管制表,送交本局救災救
護指揮中心備查。


柒、績效評核及獎懲:
一、個人績效評核:服勤人員每半年(優劣蹟得互相抵消後)優(劣)
蹟次數累計達6次者,核予嘉獎(申誡)1次,每半年累計嘉獎(申誡
)最多以4次為限。
(一)局本部(各科、室、中心)督導: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每半年統計
優劣蹟次數。
(二)大隊、分隊督導:由大隊部每半年統計優劣蹟次數累積達敘獎標
準者造冊送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彙辦。
(三)優劣蹟認定標準:(如附件1-3)
1.各大隊應依據本標準核定優劣蹟,並有依據可稽,不得浮濫。
2.各大隊應指定專人管制所屬組長、分隊主管之督導報告及統計優劣
蹟次數,每半年,送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彙辦;另督導所見如有特殊重
大情節,須予獎懲者,送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辦理。
3.各科、室、中心業務權責所核列之優劣蹟事項,依其規定辦理。
二、各級督導人員獎懲,每半年辦理獎懲一次;辦理、協辦本案有功
人員,每半年定期併案辦理獎勵。
三、各級督導人員於督導時,主動發現重大事蹟有利本局工作之除弊
興利,經查屬實者,專案簽請敘獎。


捌、案例教育:各單位如發生特殊或重大違法(紀)案例,應立即製作
案例教育教材送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彙辦。


玖、各級督導人員依「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
費核發要點」規定,按實際督導時數報支超勤加班費。


拾、本實施要點,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