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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衛生所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規程第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市各區衛生所 (以下簡稱衛生所) ,隸屬於本局。

第 3 條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  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
    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等
    事項。
二  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檢驗診斷等事項。
三  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 4 條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第 5 條
衛生所置醫師、護理長、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士、佐理
員。
前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第 6 條
衛生所得在里設衛生室,其所需員額由該區衛生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7 條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訂,報本局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