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禁止所屬員工於上班或午休時間飲酒
、酒後滋事及酒後駕車,以端正紀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職員、工友、技
工、駕駛及各種臨時人員。
三、員工於上班或午休時間飲酒之懲處如下:
(一)上班、午休時間:記過一次。
(二)酒後於上班時間滋事者:視情節記過二次以上。
四、酒後駕車經酒測或肇事者之懲處如下:
(一)經酒測:
1.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0一毫克以上未滿 0.二五毫克者,
記過一次。
2.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二五毫克以上未滿 0.四毫克者,記
過二次。
3.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四毫克以上者,記一大過。
(二)肇事:
1.視肇事個案情節,予以記一大過或移付懲戒。
2.酒後駕車肇事情節嚴重,致人於死或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稱重傷
者:
(1)政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
(2)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
免職。
(3)教職員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解聘或免職。
(4)工友(含技工、駕駛)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解聘僱。
五、上班時間飲酒、酒後駕車經警察舉發或肇事者,除依第三、四點規定
懲處外並予曠職登記。
六、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記過一次。如有酒
後駕車情事,另再依第四、五點規定懲處。
七、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後駕車累犯違規,除應有之懲處外,再予記
一大過懲處。
八、酒後駕車經警察取締,未於事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者
,如經事後查知,除應有之懲處外,再依違反誠實之義務,予以申誡
二次。
九、各種臨時人員有第三至第八點之情事者,除依規定懲處外,並列入續
聘僱參考。但酒後駕車肇事者,應予解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