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開發建置行動應
用軟體(以下簡稱App)服務應遵循之原則,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
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第十四點及第十六點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有自行或委外開
發建置App服務,並預計於軟體商店上架者。
三、App開發前應評估事項如下:
(一)優先評估將資訊開放民間加值應用之可行性。
(二)優先評估以建置響應式設計網站(Responsive Web Design,RWD
)提供服務之可行性。
(三)應衡酌機關資源,優先開發能提供多數或弱勢對象取用之服務。
四、App開發原則與開發前準備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App應有可資識別服務提供者之資訊或圖像。
(二)各機關開發App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通
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並通過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
之檢測項目,始得提供民眾下載使用。
(三)各機關開發App服務應以免費提供民眾、組織團體或企業使用為
原則。但有特殊業務需求,各機關得依規費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收取費用。
(四)各機關進行App開發前,應先行評估並研訂臺中市政府行動應用
軟體(App)開發實施計畫,送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
中心)審查確認後,方可進行App開發建置。
(五)資訊中心應於收到各機關App開發計畫後十五個日曆天內完成審
查工作。
五、App上架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於軟體商店發布App,除特殊管理需求外,應優先申請使
用資訊中心開發人員帳號進行發布,並由資訊中心設定管理帳戶
權限,由各機關負責所管App維運作業。
(二)各機關於軟體商店發布App時,應使用本府或各機關名稱,不得
使用開發廠商名義發布。
(三)除於軟體商店發布App外,資訊中心負責統整各機關App服務,並
於本府全球資訊網建置App行動應用軟體服務專區,便利民眾快
速取得。各機關於App圖像、內容或說明等資訊有變更時,應通
知資訊中心更新App專區資料。
(四)各機關應填送臺中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App)上/下架異動表至資
訊中心。
六、各機關應積極維運上架中之App,以持續提供良好服務,並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未使用資訊中心開發人員帳號發布App之機關,應每月提報App
下載總次數。
(二)每年一月及七月製作App軟體商店使用者評論採行表,提報前六
個月使用者評論採行情形至資訊中心:
1.各機關記錄民眾評論事項,除一般謾罵、濫貼廣告或其它與
App無相關之評論外,應將辦理等級分成以下四級並列於App軟
體商店使用者評論採行表中:
A級:已辦理完成。
B級:尚在執行中。
C級:評估規劃中。
D級:不予參採。(無具體可參採內容、評估後無法執行或其
它)
2.使用者評論事項辦理等級屬B或C者,下次檢核應持續填報。
(三)每年一月提報App服務績效自評表,確實檢討是否下架或維持
上架。
(四)每年七月提報通過經濟部工業局所訂定之各安全等級檢測項目
檢測證明文件。
(五)資訊中心彙整各機關App營運成效後簽陳提報。
七、App下架時機規定如下:
(一)App提供靜態內容並不須連接後端伺服器,且其內容不再更新
維護者。
(二)App提供動態內容,但其連接之後端伺服器不再進行維運者。
(三)已有新版App可提供相同之服務,或與其他App進行整併者。
(四)App程式運行有嚴重之錯誤或內容有重大瑕疵,經評估後無法
於短時間內修正者。
(五)經重新評估後,認為無繼續推廣該App之必要者。
(六)因應特定活動所開發之App,於活動結束後不再提供服務者。
(七)經會議檢討、決議下架者。
八、App下架程序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應填送臺中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App)上/下架異動表
,以利資訊中心管控,資訊中心並配合將該App資料自本府
全球資訊網APP行動應用軟體服務專區中刪除。
(二)下架前,各機關應於預計下架之App使用畫面公告預計下架
停止服務時間,並於各機關官網或其他網站進行公告。
(三)於原先公告之下架停止服務時間,將該App於軟體商店下架。
(四)下架後應於該App使用畫面公告已停止服務之相關資訊。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資訊中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