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查獲私劣菸酒存放倉庫管理之
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菸酒查獲物係指本局扣留、沒入或代為保管沒收私劣菸酒
、原料及器具。
三、菸酒查獲物,除責付業者保管外,應搬運至指定之倉庫儲存。
四、倉庫得委外辦理保全,倉庫鑰匙及保全卡由倉庫管理人員及菸酒管理
科承辦人員管理,人員異動時應列入移交。
五、進出倉庫應填寫「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菸酒倉庫人員進出登記簿」(如
附件一)。
六、搬運菸酒查獲物進入或移出倉庫,應於三日內完成菸酒管理資訊系統
查緝子系統查獲物建檔作業並列印「查獲物入出庫明細表」(如附件
二)通知倉管人員;倉管人員應於受通知日起七日內會同通知人清點
查獲物是否相符,並登載於「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查獲物庫存明細
表」(如附件三)控管。
七、倉庫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巡檢倉庫,並作成紀錄(如附件四):
(一)定期巡檢:每月至少應由倉庫管理人員巡檢倉庫一次,盤點查獲
物並檢查倉庫設施。
(二)不定期巡檢:每年2次由菸酒管理科專員或指定人員會同倉庫管
理人員盤點查獲物,並檢查倉庫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