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
條、五十一條之一及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條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及本辦法第十一條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裁罰基準酌
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四、本府處理違反本法及本辦法之程序如下:
(一)發現有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之一
及本辦法第十一條之事件,由本府作成處分,並將該處分書依行政
程序法規定送達受處人,俾受處分人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
(二)受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不
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