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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評鑑及獎勵對象為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或主管之公
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第 3 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至少每三年舉辦一次。

第 4 條
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於評鑑期間應遴聘評鑑委員,設評鑑
小組,其任務為諮詢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第 5 條
評鑑委員得由本府相關單位人員、身心障礙福利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及本
縣以外之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表擔任。

第 6 條
評鑑方式以實地考評及書面審查進行。

第 7 條
評鑑項目本府應於評鑑實施三個月前公告。

第 8 條
評鑑結果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

第 9 條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本府得核發獎牌及新臺幣二萬
元以下之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應由受獎機構全數用於獎勵員工。

第 10 條
經評鑑為丙、丁等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據評鑑結果之各項改善項目,於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
    備查。
二、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一年內本府不補助及核准委辦業務。
三、本府得遴聘專家、學者至機構定期輔導,訂定輔導計畫,機構不得拒
    絕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