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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認定標準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築物之使用及變更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

第 3 條
建築物原用途為農舍、倉庫、停車空間,機械設備空間、防空避難室等,
不適用本標準,仍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用途變更。

第 4 條
建築物面積認定以整層面積為準,使用執照層棟戶數為二戶以上,其面積
以各戶面積為準。

第 5 條
建築物使用類組與使用執照登載用途不符者,不改變主要構造、防火區劃
、消防設備、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附表規定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第 6 條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應依消防法規定,逕向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
室內裝修部分,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