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加強管理採購作業,建
立公正、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並落實分層負責、權責分明之
採購行政業務,期透過本作業流程之標準化,提升採購效率及品
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辦理採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須知辦理。
貳、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
三、辦理採購時,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 )
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中查
詢採購法令或於交通局資訊網站
( http://www.traffic.taichung.gov.tw/ )-公告資訊-招標資
訊單元查詢。
四、辦理採購時,得於下列網站下載各式採購表單及文件之電子資料
檔案:
(一)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政府採購-政府
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中,下載下列資料:
1、投標須知範本。
2、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書範本。
3、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5、開標、比價、議價、流標、廢標、決標紀錄。
6、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格式。
7、結算明細表。
8、初驗紀錄、驗收紀錄。
9、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
(二)交通局資訊網站(http://www.traffic.taichung.gov.tw/
)-公告資訊-招標資訊單元中下載下列資料:
1、採購招標移辦單。
2、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最低標)。
3、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最低標)。
4、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限制性未經公告最低標)。
5、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最低標)。
6、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最低標)。
7、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限制性未經公告最低標)。
8、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最低標)。
9、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最低標)。
10、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限制性未經公告最低標)。
11、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適用最有
利標決標)。
12、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限制性招標-準用最
有利標決標)。
13、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取最有利
標精神決標)。
14、評分及格最低標投標須知範本。
15、優先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16、其他有關表格或範本。
參、採購作業相關規定
五、業務單位辦理採購案件動支預算經費,應先簽會會計單位,經局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再行簽辦採購作業。
六、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以統包方式辦理之採購,交通局負
責採購者,應先陳報市長、所屬機關負責採購者,應先陳報局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辦理。
七、採購案件簽會下列各單位,各單位應本於權責充分表達意見:
(一)秘書室
(二)交通行政科
(三)政風室
(四)會計室
採購案件經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業務單位應速執行。
八、採購案件奉核定後,業務單位如認有窒礙難行或違反法令之虞時
,應敘明理由報請局長裁示,未經裁示前,應照案執行。
九、業務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下年度逾公告金額十分之
一之工程、財物、勞務類採購案招標資訊預定時程表(附表一)
,送由秘書室彙整後,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依個案採
購招標期程公告於交通局資訊網站。
十、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分及格
最低標及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採購作業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務單位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應依採購金額、採
購性質,並參酌工程會頒訂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擇定
適當之採購法令依據。
(二)業務單位應依職權認定採購案件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情
形,自行訂定或審訂評選項目者、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評選委員會均於開標前始成立,倘屬新興、研究、發
展、創新之採購,確無前例可循,得個案敘明理由,簽
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三)辦理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
及評分及格最低標採購之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
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得依下
列程序之一辦理:
1、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準備招標-電
腦遴選委員單元中遴選五倍外聘委員建議名單(電
腦程式遴選)併同內聘委員名單密封,簽請局長或
其授權人員圈選排序核定暨指定專人(科長、主委
或處長層級以上人員)啟封,並就前述圈選名單,
由業務單位通知外聘委員。
2、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準備
招標-自行遴選委員單元中自行遴選五倍外聘委員
建議名單(人工自行遴選)併同內聘委員名單密封
,簽請局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排序核定暨指定專人
(科長、主委或處長層級以上人員)啟封,並就前
述圈選名單,由業務單位通知外聘委員。
3、由業務單位依業務需求,得自行遴聘具專業之外聘
委員,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限制並列
出遴選名單,併同內聘委員名單密封,簽請局長或
其授權人員圈選排序核定暨指定專人(科長、主委
或處長層級以上人員)啟封,並就前述圈選名單,
由業務單位通知外聘委員。
(四)業務單位需借由專家、學者協助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
者,得自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中或自行遴選後
,簽請局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排序核定,由業務單位
通知外聘委員召開評選會議。
(五)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
者及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採購案,
應成立評審小組,人數三至七人為原則,並自機關內
部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或至政府電子
採購網站遴選候選人員名單後,將名單密封並簽請局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六)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委員名單,經核定後至開始評
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全體委員
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七)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委員由交通局及所屬機關遴聘
(派)兼之,發文時由業務單位個別通知,並應檢附
工程會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十一、交通局代辦下列採購案之發包作業:
(一)臺中市停車管理處、臺中市捷運工程處、臺中市公共
運輸處、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二)交通局所屬機關所辦理查核金額以下之工程、財物及
勞務採購案,簽至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十二、業務單位辦理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應報上級機關
核定者,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
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附表二) 相關規定辦理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委託代辦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三、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
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其公開閱覽會簽單位
同本規範第七點並經局長核定後,移送秘書室辦理上網公
開閱覽,期間至少五個辦公日,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者,
至少五日曆天,末日為假日者順延之,廠商或民眾意見應
於閱覽截止日後三個辦公日內送達業務單位並彙整後,再
行簽辦招標公告作業。
十四、秘書室辦理下列採購案之招標作業:
(一)各業務單位逾新臺幣十萬元之工程、財物、勞務之
採購。
(二)交通局所屬機關委託代辦之工程、財物、勞務之採
購。
(三)交通局財物之出租、變賣。
採購之招標、決標作業由秘書室辦理,但決標保留(包括
廠商標價是否合理之評估、超底價決標等)、評選會議由
業務單位辦理。
本局所屬機關委託代辦採購招標應填具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所屬機關代辦採購委託書(附表三)送秘書室辦理。
十五、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之情形者,
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簽奉局長核准洽特定廠商議價案件外
,應以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公開徵求單元,以公
告程序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投
標廠商二家以上,得逕以比價方式辦理決標,投標廠商僅
有一家採議價方式辦理決標。
肆、招標文件編製
十六、辦理招標時,準備招標文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參考招標文件範本時,應依採購案之特性,修改後
適用之。
(二)範本之條文內容得增刪,刪除請加雙刪除線,增加
文字請加底線,以利審查。
(三)相關法令如有異動時,應註明法令變動之內容後,
修正該範本。
(四)為避免法令不合時宜,相關招標文件範本應使用最
新版本。
(五)經常性辦理之採購招標文件範本,經局長及其授權
人核准後,於辦理各案採購時之簽呈中加註意見後
依規定辦理。
(六)併採電子領標採購案件者,應依工程會訂頒之政府
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附表四)及機關採購併提
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須知規定辦理(附表五),招標
作業時,應將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說明 (附表六)
納入採購招標文件,並提供全部招標文件電子檔。
十七、採購招標作業除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程
序辦理:
(一)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由業務單位擬具採購招標簽
呈(內容至少應含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法令依據
)併同採購招標移辦單、預算書、投標須知、契約
書草案、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總標單及標價清單
、圖說、補充規範及其他補充招標文件等各乙份,
依序簽會秘書室(採購)、法制、政風室、會計室等
單位,並簽奉局長及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逕移秘書
室辦理第一次招標作業。
(二)第二次及以後續辦採購招標作業,如無重大改變應
由業務單位擬具簽呈併採購招標移辦單及上次流廢
標文件經業務單位主管核准,加會會計室後,逕移
秘書室辦理第二次及以後招標作業。但有重大改變
(如廠商資格的改變,數量的明顯變更等,影響投
標廠商意願之因素)時,應依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
程序辦理。
(三)採購案件於招標等標期間,業務單位因廠商疑義或
聲明異議或自行更正或補充,且非屬重大改變,需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應由業務單位擬具簽呈、採
購招標變更補充及移辦單經業務單位主管核准,加
會會計室後,逕移秘書室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作業
。
(四)前款變更或補充,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者,得
免延長等標期,不足五日者,由秘書室自動延長等
標期。
(五)採購案件於核准辦理採購招標,招標文件應清稿及
分項逐一編列頁碼並檢附招標文件檢核表一份(附
表七),逕移秘書室辦理招標作業。
十八、業務單位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參考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以所列之大
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網址:http:
//gcis.nat.gov.tw/cod/index.html )。其中該
代碼末數為「1」者,其所營項目,需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特許。
(二)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
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投標廠
商未符合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
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
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三)業務單位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
要,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三條至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四)廠商應加入公會之規定如下:
1、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經
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
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
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
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
2、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依
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
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
,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
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
會為會員。」
3、技師法第二十四條「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
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
加入。」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八條「經營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
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
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5、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建築師領得開業
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省 (市) 建築師公會,不
得執行業務;建築師公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
,不得拒絕。」
十九、辦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工程採購案,應依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其程序如下:
(一)將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內所有
項目,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中細目編碼規則
表,編訂細目碼後,鍵入編碼欄。
(二)使用工程會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製作標案工
程預算書及空白標單;並依 PCCES 操作功能,
將空白標單製作成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鎖定其
內容後,列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
(三)得標廠商依決標金額調整後之契約單價,填回於
PCCES系統。
(四)將設計預算或發包預算、核定底價之詳細價目表
、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實際決標之詳細價
目表及資源統計表,於決標十五日內傳回工程會
。
二十、交通局得依據工程會編定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作為設
計圖說之參考,應用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時,應依公
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之規定辦理技師簽證,並就
各案工程之條件,由專業人士進行分析設計,不得全
盤套用。
二十一、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應先依據工程會編訂公共工程施
工規範編列施工規範,如有不足再予補充。
伍、招標
二十二、招標文件發售方式以電子領標及紙本領標並行。
二十三、辦理採購併提供電子或紙本領標及投標,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電子領投標:
1、辦理招標時,應備妥招標文件之電子檔案
,以利廠商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辦
理領標、投標。
2、交通局得於政府採購公告系統
(http://web.pcc.gov.tw/)取得廠商及
機關辦理電子領投標之整合系統操作手冊。
(二)製作電子招標文件:
1、招標文件均應作成電子檔,含投標須知、
契約書草案、總標單、標價清單、投標廠
商文件審查表及其他招標文件。
2、投標須知、契約書草案、規範及補充說明
文件,以文字檔為原則(副檔名為doc 或
txt)。
3、標價清單及分項價格明細表以試算表檔案
為原則(副檔名為xls)。
4、設計圖說以黑白掃描影像檔為原則,其解
析度不得少於300dpi(副檔名為tif或
jpg或bmp)。
5、其餘文件由機關視其性質自行訂定,惟不
得不當限制廠商競爭。
6、機關得將上述文件轉為具免費讀取程式之
檔案格式(副檔名為dwf 或pdf)或(並)
轉換為一個或數個自動解壓縮檔。
(三)投標須知應註明,廠商如為電子領標,但以書
面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領標電子繳交憑據
(*.tkn檔),或由廠商利用電子領投標提供之
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內容之紙本,其
有下列情形時其投標文件視同無效:
1、將下載之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2、未提供本次標案電子憑據或電子憑據無法
辨識,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者。
二十四、押標金、保證金繳交及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廠商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依政府採購法第
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
定。相關押標金及保證文件應使用工程會規定
之格式。
(二)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
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銀行之書面
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作為擔
保時,應確實驗印及核對保證人證件。
(三)押標金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
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並計算至千位以上。
由秘書室辦理之採購案,開標是日押標金之審
查及當場已決標之採購案,未得標廠商押標金
之申退由秘書室負責,其他有關押標金之申退
、履約及差額保證金之審查、繳交等相關事宜
,由秘書室依規負責辦理。
二十五、採購契約之履約期限,除特殊情形外,依下列規定
訂定: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買受,不得少於十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買受,不得少於二十日。
(三)財物定製,除公告金額以下之印刷不得少於十
日外,其餘不得少於二十日。
(四)勞務採購、工程採購之履約期限,依工作性質
、數量定之。
陸、決標
二十六、採購案如需訂定底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由秘書室擬訂底價表,
簽會業務單位預估底價,報請局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定底價之參考,業務單位並應提供下列資
料:
1、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會請業務單位
填報預估金額時,業務單位應先參酌第五
點建立之決標資訊,擇取最近辦理同性質
採購案決標之標比,即預算金額與決標金
額之比率情形表(附表八),核實填報預
估底價。
2、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勞務採購案會請業
務單位填報預估金額時,得參酌前款規定
辦理。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參酌前項規定
辦理。
(三)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其訂定之時
機與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四)辦理採購案核定底價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指
派核定。
(五)採購案件於招標廢標後,重行招標者,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1、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
場行情等有所改變,而重行招標者,應
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定
底價。
2、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
行情無重大變更,而重行招標者,不再
重訂底價,開標人員應於開標現場立即
將底價袋妥為密封後,賡續辦理續行招
標事宜時應敘明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
不再重訂底價。
前項第四款核定底價之人員請假者,由其職
務代理人為之。
二十七、開標、審查及決標程序如下:
(一)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
形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規格標審查(不
開規格標者略過)、價格文件審查。
(二)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
為:形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業務單位召
開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廠商,並將評
選結果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逕移
秘書室免經議價程序完成決標,將決標結果
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
管機關(工程會)。
(三)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審查程序為:
形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業務單位召開評
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並將評選結果簽
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逕移秘書室擇
期與優勝廠商議價完成決標,將決標結果之
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
機關(工程會)。
(四)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
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業務單位召開規格
審查會議,評定合格廠商,並將審查結果簽
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逕移秘書室針
對規格合格廠商辦理比、議價完成決標,將
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
彙送至主管機關(工程會)。
二十八、辦理採購案開標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
由秘書室下列人員任之,主持開標人員請假
時,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1、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且未達公告金額者
,由秘書室採購單位承辦人主持。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由秘書
室主任主持。
3、查核金額以上者,由交通局專門委員主
持。
4、巨額以上者,由交通局簡任技正主持。
(二)承辦開標人員
由秘書室承辦人及業務單位承辦人擔任之,
其權責分工如下:
1、業務單位承辦人負責一般基本資格、與
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特定資格之
初審及規格文件、總標單與分項報價清
單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情形之
審查。
2、秘書室承辦人負責一般基本資格、與履
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之複
審及總標單與分項報價清單是否有效之
審查。
(三)監辦開標人員
由會計及政風單位人員依法任之,其權責
為實地監視開標程序,但不包括涉及廠商
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及決標條件等實質
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二十九、對於經審查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符合投標須知規
定,開價格標後,廠商總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
底價百分之八十者,依工程會訂定之「依政府採
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
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附表九)。
依前款規定之採購案,得按最低標廠商應繳納差
額保證金之計算,總價決標者及單價決標者擔保
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百分之八十之差額。
三十、決標後由秘書室擬決標簽呈、函文通知各投標廠商
決標結果(公告金額以下無須通知),會業務單位
調整單價、計列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經會計及政風
單位審核,經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各
業務單位負責核對各項證件正本、契約校對,並通
知得標廠商簽訂契約。
三十一、採購案件若無法於年度結算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完成時,應辦理預算保留後,再辦理決標。
三十二、辦理訂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證件查驗、時效性及逾期之處罰。
(二)契約單價調整,除敘明理由事前簽奉局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
中訂定得依預算書比率調整全部之契約單
價外,其餘應以廠商(依減價額度之比率
調整後)之單價,計列契約單價。但其複
價、總價合計錯誤或部分標價不合理時,
而有洽該廠商調整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
,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
特殊情形為前提。
三十三、決標後應依規定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系統登
錄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三十四、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以符合招標文件所
訂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
連帶保證為替代者,由業務單位於簽約、終止
或解除為履約連帶保證廠商責任時,應知會秘
書室登錄。代辦案件由委辦機關依規自行辦理。
三十五、對於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
貢獻者暨辦理電子領投標績效卓著者,應予獎勵
。
三十六、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
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
以內血親或姻親,或有同財共居親屬、僱傭關係
者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三十七、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本委員
會委員有「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
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本
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
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應即辭職
或予以解僱。
三十八、本須知未規定事項準用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
校採購作業要點之規定。
柒、附則
三十九、業務單位對於採購執行疑義,應先洽詢本府秘書
處,該處無法答覆時,再由該處函詢工程會。另
亦可電洽本府採購法諮詢專線1999或本府秘書處
,電話為(04)22289111轉11600及
(04)22206461,如有急迫性,亦得電話洽詢工
程會採購法諮詢專線(02)87897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