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免設籍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學雜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幼兒:指三足歲未滿五足歲(九月一日(含)前出生)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幼稚園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幼兒。
(二)身心障礙學生:指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市立高中、國內私立國中、國內私立國小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指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市立高中、國內私立國中、國內私立國小、本市公私立幼稚園之學生(幼兒),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設籍本市,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但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或其他機關提供就學費用之補助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四、減免補助基準如下:
(一)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學雜費減免補助基準如下:
1、輕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四學雜費用。
2、中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七學雜費用。
3、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免除全額學雜費用。
(二)就讀國內私立國中、國內私立國小減免額度如下,並以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基準為限:
1、輕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四。
2、中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七。
3、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免除全額。
(三)就讀本市公立幼稚園之身心障礙幼兒,以核實補助為原則,最高不得逾下列補助額度:
1、輕度障礙: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2、中度障礙:新臺幣四千二百元。
3、重度、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六千元。
(四)就讀本市私立幼稚園之身心障礙幼兒,以核實補助為原則,最高不得逾下列補助額度:
1、輕度障礙:新臺幣五千元。
2、中度障礙: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3、重度、極重度障礙: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期間如下:
(一)第一學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六、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學生(幼兒):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謄本。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謄本。
(四)最近一年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文件。
學校(園所)受理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應報請本府審查,經通知審查合格後,應備齊相關表件送本府核撥補助款。
七、本府得隨時派員至學校(園所)查核相關資料及實際情形,如發現不實,除追繳減免補助款外,並依法追究責任;申請補助之學生(幼兒)於學期中辦理轉學、休學、退學等學籍異動,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應按就學日之比列辦理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