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各區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隸屬於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轄區內醫療保健及公共衛生事項。
第三條
衛生所置主任,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 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養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等事項。
二、 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 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五條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士)、課員、護士。
前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第六條
衛生所得在里設衛生室,其所需員額由該區衛生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七條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衛生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衛生所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衛生所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