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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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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各區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隸屬於臺中市政府衛
生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轄區內醫療保健及公共衛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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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衛生所置主任,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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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
精神衛生、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養衛生、
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等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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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及護士。
衛生所置課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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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衛生所得在里設衛生室,其所需員額由該區衛生所編制員額內
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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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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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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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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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衛生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衛生所擬訂,
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衛生所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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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