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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機關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之劃分及
   其執行標準更為明確,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府各機關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如附表。


三、 本府各機關所管經費,應按用途別科目定義範圍確定歸屬,並切實依
   照規定標準執行。



四、本府各機關不得於規定之第一、二級用途別科目以外,增列任何名稱
  之科目,其確有特殊原因及事實,致原定科目不敷應用時,應依照預
  算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事先擬具科目名稱,詳敘理由專案報經行政
  院主計處核定後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