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臺中市政府100年2月23日府授民行字第1000030388號函頒訂定
「臺中市政府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貳、目的: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結合社會人力資源
,施予適當之訓練管理、運用,並健全組織,以提升服務品質,塑造
政府新形象,特定本實施要點。
參、組織及訓練:
一、隊員遴選:凡設籍或居住於本區年滿20歲以上、70歲以下,品德
優良、服務熱忱之區民或大專院校在校生向本所提出入隊申請;
經甄選委員會同意後依規定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成員由本所區長、主任秘書、秘書、業務主管、
承辦人員、隊長擔任之。
二、本所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員25人。
前項隊員出缺,由本所錄製候用名冊,依序遞補。
三、為綜理本所志工隊服務事宜,由區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本所就隊
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優秀熱忱之隊員擔任隊長,並另設副隊長一
名、幹事一名襄助隊長綜理隊務。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四、副隊長、幹事由隊長就隊中優秀熱忱之隊員遴派。
五、隊長因辭職、長期請假等無法執行職務,由副隊長代理,如副隊
長無法代理時,再由公所指定就隊員中遴派優秀熱忱之隊員代理
之。
前項代理時間,以任期屆滿或事故消滅時為止。
六、本所得每年不定期舉辦志工教育訓練,以強化志工服勤能力,提
昇服務品質。
七、本所為關懷公教志工團隊隊員之身心健康,建立隊員之心理衛生
,得於每年進行相關講習活動時,邀請公教志工隊員與會,除藉
此關懷志工團隊之身心健康外,更達到資源共享之美意。
八、為促使隊員彼此認識,交換服務心得,以增進服務效能及感情交
流,本所每年得辦理聯誼活動。
肆、工作項目:
一、引導服務。
二、代填各項書表。
三、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之分送。
四、協助與民眾間之雙向溝通。
五、協助辦理各項活動。
六、其他相關諮詢及服務工作。
伍、隊員服務地點:
一、本所一樓服務台。
二、本所指定之服務地點。
陸、志工服勤方式:
一、隊員服勤日程之編排,依本所上班期間配合訂定之,其時程分二
班次,如下:
(一)第一班次:08:30~11:30
(二)第二班次:13:30~17:30
二、本隊依志工人數,每班次ㄧ人分組排定班表。志工出勤時應於本
所製訂之出勤卡上加蓋出勤章。
三、志工應依編定組別,準時出勤,因故無法出勤者,應於事前向隊
長或副隊長請假並自覓隊員代班或由隊長調配隊員班別。
四、隊員有下列事項情形之一者,視同自動辭職:
(一)未經請假,無故缺勤3次。
(二)未經請假,連續2個月內缺勤。
(三)請假超過3個月。
五、志工服勤時應著本所製發背心,並佩帶本所製作之服務證。
柒、表揚考核方式:
一、本所區長、主任秘書、秘書、業務主管、承辦人員及隊長得隨時
考核服勤狀況,若發現缺失應即時導正,並得做為隊員續任之憑
據。
二、對於服務成績有特殊功績或服務時數達全體隊員前三名者,得由
隊長舉薦經本所審定後,陳報區長表揚獎勵。
三、對於服務卓越、熱忱隊員,服務績效達到內政部或其他相關單位
之規定者,得由隊長舉薦經本所審定後,報內政部或其他相關單
位表揚。
捌、經費:
一、有關本隊各項訓練、講習、聯誼活動等所需經費由承辦人員簽奉
區長核定後,於區公所年度預算相關業務項下支應。
二、有關本隊各項意外事故保險等所需經費由承辦人員簽奉區長核定
後,於區公所年度預算相關業務保險費項下支應。
玖、本要點於簽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並報市府備查,如有未盡事宜者,
得隨時簽奉區長核定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