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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交通卡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交通卡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交通卡,指符合申請資格之民眾,持目前可用於搭乘本市
    市區公車之電子票證,至申請地點完成乘車優惠綁定之電子票證。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前項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與其他相關機關,就業務分工等事項協調
    辦理之。


四、交通卡申請資格及申請地點如下:
    (一)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六歲以上之市民。
    2、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籍配偶。
    3、非設籍本市但就讀本市轄內大專院校以下各級學校之學生。
    (二)申請地點:本市各區公所及其他本府公布之地點。


五、符合前點申請資格之民眾,得持申請表(或事先於交通卡網站填寫資
    料)、可綁定之電子票證及下列證件,至任一申請地點辦理交通卡綁
    卡作業:
    (一)設籍本市市民,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成年人應經由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並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辦理,無國民身分證者,得以健保
        卡及戶口名簿正本取代之。
    (二)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籍配偶,持有效之
        中華民國居留證正本及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正本。
    (三)非設籍本市但就讀本市轄內大專院校以下學校之學生,持國民身
        分證正本及可識別學籍且有效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本,外籍生
        以護照正本代替國民身分證。未成年人應經由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並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辦理,無國民身分證者,得以健保卡及戶
        口名簿正本取代之。
    (四)委託他人辦理綁卡作業,須持前述申請人應檢附文件、可綁定之
        電子票證及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六、符合第四點申請資格者,應自備全票卡申請。但六歲以上至十二歲以
    下及六十五歲以上者,應自備半票卡申請,並均以綁定一張交通卡為
    限。
    依臺中市政府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敬老愛心卡乘車及各項補助要點
    申請敬老愛心卡之市民,免經綁定其他電子票證即享有乘車優惠,其
    持卡人不得再申請綁定其他電子票證。


七、卡片綁定乘車優惠後,申請人戶籍資料如有異動或設籍本市市民之外
    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籍配偶取得我國國籍者,應持國民身分證
    正本申請變更資料。


八、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取消其乘車優惠:
    (一)戶籍遷出本市。
    (二)死亡。
    (三)非設籍本市之學生學籍資格喪失。


九、交通卡遺失或損壞時,得重新申請綁定新卡。

十、交通卡限本人使用,如經查獲有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情形者,本府得
    自查獲日起取消其乘車優惠一年;第二次查獲者,得自第二次查獲日
    起再接續取消其乘車優惠三年;查獲三次以上者,得自第三次查獲日
    起再接續取消其乘車優惠五年。
    出借、轉讓、冒用及盜用他人交通卡牟取非法利益或惡意破壞交通卡
    應用系統者,得依法追究責任。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