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設置目的: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局性別平等
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三)落實現職人員之推動性別主流化相關事項。
(四)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成員:
(一)原則上各科室至少1名代表,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小組召集人,其
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人事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四、小組會議:本小組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另
必要時得召開會前協商會議,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邀集
相關委員開會協商。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
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委員任期:本小組委員任期依臺中市政府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之
實施期程定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由出缺委員之單位主管另行推薦
人選遞補,但遞補人選須符合小組成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
之一之原則,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委員之酬勞: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非本局人員出席會
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經費: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八、其他: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局相關主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