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及提升所屬各機關積極爭取中央計
畫型補助款及執行計畫型補助款業務績效,以增裕市庫收入,挹注市
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三、各機關應主動蒐集中央機關擬推動之計畫資訊,並檢視其次年度概算
與當年度編列之補助地方政府計畫項目及預算額度,積極研擬計畫書
,配合中央機關預算補助時程向中央機關爭取補助。
三、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應邀集本府臺北聯
絡處(中央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臺北聯絡處)、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及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組成臺
中市政府爭取中央補助款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由市長指定
本府長官擔任召集人,協助各機關爭取中央補助款,減輕市庫負擔,
俾利臺中市各項重大建設之推展。
四、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經執行後,工程發包結餘款或經費執行賸餘款達原
計畫百分之二十者,各機關應分析其賸餘原因及持續執行之預期效益
,積極再向中央機關提報計畫,爭取款項繼續補助各機關執行。
五、各機關將計畫書函報中央部會審查前,應拜會中央部會,如有必要可
敦請市長、副市長、市籍立委、臺北聯絡處協助,共同拜會中央部會
,或主動向研考會提出,並由研考會召開推動小組會議,各提案機關
應派員列席共同研商。
六、各機關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並獲核定,且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
以上者,得自行依下列標準酌予主辦人員、其主管、其他相關幕僚、
核稿、督導或協辦人員獎勵:
(一)補助款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嘉獎二十四次,首功額度記功二
次至多二人。
(二)補助款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嘉獎十六次,首功額
度記功一次至多二人。
(三)補助款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嘉獎十次,首功額
度嘉獎二次至多二人。
(四)補助款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者,嘉獎五次,首功
額度嘉獎一次。
七、各機關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未達前點規定之獎勵標準,而績效顯著
者,各機關得檢附相關資料,專案簽請敘獎。
前項最高獎勵總額度不得逾前點第四款規定之獎勵標準。
八、各機關應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聯絡窗口,督導、負責爭取
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情形及績效。
各機關擬具計畫書函報中央爭取計畫型補助款,及中央核復情形應副
知臺北聯絡處、研考會、主計處及財政局。
九、各機關爭取競爭型補助款之績效,依下列兩種指標分別評比:
(一)爭取競爭型補助比例:
1.以受評機關當年度獲中央核定之競爭型補助款總額占當年度中
央補助直轄市政府之競爭型補助款預算數,作為年度爭取績效
評分標準,占總分百分之八十。
2.依受評機關向中央爭取補助款之努力程度酌予給分,占總分百
分之二十。
(二)爭取競爭型補助款貢獻度與成長率:
1.以受評機關當年度獲中央核定之競爭型補助款總額占本府各機
關當年度獲核定競爭型補助款總額作為年度爭取績效評分標準
,公式為受評機關當年度獲核定數/本府各機關當年度獲核定
總數,占總分百分之五十。
2.以受評機關當年度獲中央核定之競爭型補助款總額與前二年獲
核定數平均值相較作為年度爭取績效評分標準,公式為(當年
度獲核定數-前二年獲核定數平均值)/前二年獲核定數平均值
,占總分百分之五十。
評比結果由財政局彙整提送推動小組會議,按兩種指標選取績效
優良之機關最多各三名,評比會議紀錄應簽會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並陳請市長核定後,由獲獎機關據以敘獎。
機關按兩種指標評比結果均獲得名次時,擇優敘獎,不得重複。
十、前點考核結果績優之機關,得核給主辦人員、其主管或其他相關幕僚
、核稿、督導及協辦人員下列獎勵:
(一)禮券及行政獎勵
1.第一名: 禮券新臺幣一萬元及嘉獎二十四次,首功額度記功
一次至多二人。
2.第二名: 禮券新臺幣八千元及嘉獎十二次,首功額度嘉獎二
次至多二人。
3.第三名: 禮券新臺幣五千元及嘉獎六次,首功額度嘉獎一次。
(二)獲獎機關得核給出國計畫經費辦理出國考察,考察成果應結合
運用於市政建設或機關業務。
前項禮券獎勵所需經費由獲獎機關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機關爭取之中央補助款,遭收回或註銷且可歸責於機關事由者,主
辦人員及其主管各申誡一次;相關協辦人員並應一併檢討責任歸屬
,覈實議處。但因下列情形之一遭收回或註銷補助款者,免予議處:
(一)中央補助機關停止政策推行。
(二)中央補助機關變更政策執行。
(三)執行標的因情事變更無法執行。
(四)其他經簽奉核准事由。
十二、本要點所規定之表格,由本府另訂之。
十三、推動本要點工作有關人員,得依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