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稅捐稽徵業務,提高行政績效與服務品質,持續精進,改善缺失,並據以辦理獎懲,特訂定本要點。
二、財政部年度稽徵業務考核成績評定後,各分項成績達敘獎標準時,由企劃服務科(宣導研考股)彙總業務單位提報之建議名冊,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及各機關辦理各項業務、活動、研習及BOT、ROT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績效優異或圓滿完成任務之敘獎標準規定辦理敘獎。
三、年度稽徵業務考核獎懲:
(一)為民服務、稅務風紀、選案查核防止逃漏、徵收作業、自動化業務、財政部重要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等6分項及稅收績效類成績達前4名者敘獎標準:
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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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功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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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功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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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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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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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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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多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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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多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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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多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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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多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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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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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多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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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多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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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多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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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多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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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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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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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多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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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多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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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多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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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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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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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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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多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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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多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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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收績效類之敘獎人員由會計室提報建議名冊;
稅捐稽徵作業績效類由各分項之彙整單位提報建議名冊,送企劃服務科彙整陳報。
(三)分項成績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該分項業務成績最差1人申誡1次。
(四)分項成績未滿60分者,該分項業務成績最差1人記過1次。
(五)稅收績效類之懲處由會計室提報懲處建議名冊;稅捐稽徵作業績效類由各分項成績最低之彙整單位提報懲處建議名冊,送企劃服務科彙整陳報。
(六)會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依各該行政程序陳報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