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影
視發展,鼓勵影視業者至本市拍片取景、辦理影視推廣活動及使用中
臺灣影視基地拍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片:指七十五分鐘以上電影、電視連續劇、電視電影、電視
節目及其他經新聞局核可之影片。
(二)影視業者:
1.電影製作業者。
2.製作電視連續劇類、紀錄片類、廣告類、電視電影類、電視
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
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3.製作電影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三)影視推廣活動:電影上映記者會、電影包場(如首映會、特映
會等)、主題影展、國際影展、電影專業訓練
課程、研討會與專題講座等,及其他經新聞局
同意之活動。
三、影視業者製作之影片內容或辦理之影視推廣活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新聞局得補助經費。但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不在此限。
(一)明顯可識別之本市場景。
(二)與本市具關聯性。
(三)對於本市有正面效益。
(四)使用中臺灣影視基地攝影棚、造浪池、深水池等設備。
(五)經新聞局評定為優質影片。
影視業者於最近二年內曾經新聞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者,不得
申請前項補助。
第一項所指補助經費項目如下:
(一)拍片住宿費(以下簡稱住宿費):為製作同部影片於本市拍攝期
間達五日以上,且申請當年度於本市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營業
執照或登記證之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處
所支出之費用。
(二)影視基地場租費(以下簡稱場租費):拍攝期間使用中臺灣影視
基地攝影棚、造浪池、深水池等設備或其他經新聞局同意之場
地租金等費用。
(三)影視推廣活動費(以下簡稱活動費):辦理影視活動費用。
前項各款經費之補助標準由新聞局另行公告。
第三項補助經費與臺中市政府補助及協助拍片取景辦法所核定補助
金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且補助額度不受「臺中市政府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範。
四、住宿費、場租費之申請,應於住宿或拍攝完畢後,填具申請表並檢附
下列文件,向新聞局提出申請: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設立許可、登記、立案證明文件
(二)外國影視業者:來臺拍片及中華民國境內合法登記代理廠商之
合法證明文件
(三)成果報告書:
1.本市拍攝地點或基地拍攝場域列表。
2.拍攝工作日誌。
3.劇組拍攝大表或通告單。
(四)費用結報明細總表。
(五)費用原始憑證正本。
(六)中臺灣影視基地場地租借契約書。
(七)工作側拍照、劇照、拍攝花絮及存取之數位多功能影音光碟
(DVD)。
活動費之申請,應於影視推廣活動辦理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
文件,向新聞局提出申請: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設立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
(二)活動企畫書。
第一項第七款之拍攝花絮內容應包含:
(一)導演或男女主角等主創人員錄製三十秒以上於本市拍片感想。
(二)標示拍攝地點。
(三)字幕。
(四)片尾標示臺中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標識。使用中臺灣影
視基地拍攝者,應另標示中臺灣影視基地標準字。
(五)場租費之申請,應另檢附二分鐘以上之影片拍攝及後製畫面前
後對照。
第一項第五款之原始憑證正本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得以影本
或其他可茲證明文件代之,並敘明無法提出正本之事由及註記「與
正本相符」字樣。
五、獲補助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送製作完成之影片全片(數位多功能影音光碟以上規格)一份
及海報文宣等周邊產品至少一份。新聞局並得要求對外文宣品
標示臺中市政府及新聞局識別文字與圖樣,其識別文字及圖樣
由新聞局提供。
(二)依活動企畫書辦理影視推廣活動,並邀請新聞局參與,新聞局
並得要求獲補助者於活動期間配合協助宣傳本市影視活動及推
動成果。
(三)申請資料(含側拍工作照、劇照、花絮影片等)永久無償供新聞
局作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及公開播送使用,與基於推廣市政及
中臺灣影視基地之非營利再製使用。
六、住宿費、場租費之核銷,應於新聞局核定後,檢具領據、公司帳戶影
本辦理。
活動費之核銷,應於經新聞局核定及辦理影視推廣活動後,檢具領據
、公司帳戶影本及下列資料辦理:
(一)影視推廣活動成果報告書。
(二)費用結報明細總表。
(三)原始憑證正本。
(四)活動側拍工作照、活動花絮十分鐘以上影片及存取之數位多功
能影音光碟(DVD)。
前項第三款之原始憑證正本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情事,準用第四
點第四項規定。
第二項第四款之影片內容應包含:
(一)活動主要人員(如導演、男女主角、策展人等)三十秒以上於
本市辦理活動之感想。
(二)片尾標示臺中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標識。
七、拍攝或活動期間跨不同年度者,應依年度分別申請及完成核銷作業。
八、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未符第二點、第三點規定。
(二)未符第四點規定,經新聞局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新聞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追回部分或全
部補助款,並按新聞局撥付補助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
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利息:
(一)同一申請案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而未於申請書載明者。
(二)同一申請案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金額超過計畫提案總經費百分
之五十者。
(三)故意違反其他新聞局指定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聞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新聞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