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劃一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之處理程
序,避免人為疏失、舞弊、洩露等不當使用,確保資訊安全,特訂定
本規定。
二、依據:財政部「稅務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規定」。
三、查調單位:因業務需要須查調戶役政資料之各單位。
四、管理單位:資訊科。
五、稽核單位:稽核科、政風室。
六、作業人員
(一)查調人員:查調單位經授權人員。
(二)查核人員:負責檢核,為該查調人員之股長。
(三)稽核人員:負責抽核,為稽核科或政風室之人員。
七、作業方式
(一)查調人員應進行使用者帳號申請作業,並循稅務管理線上安
全管制系統申請使用權限。
(二)查調人員查詢戶役政資料時,應填具案號並點選申請原因,
於一星期內列印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陳核後,於
次月初送查核人員查核。
(三)管理單位每月十日前,產出上月份全部查調之「使用者查調
件數統計清單」及「查詢原因統計分析表報」,送交查調單位
查核人員。
(四)查核人員應核對「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與「戶政連線
(五)管理單位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使用戶役政資料管制表」陳
核後以e-mail 回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八、抽核作業
(一)自行抽核
管理單位於次月十日前依上個月查調單位查詢之總件數,抽
樣千分之三,總件數未達一千件者,至少抽三件,並產出本
月份抽核之「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一份,交
查調單位查核人員逐筆查核,並將檢核情形填註於「自行稽
核報告表」,簽章及加註日期後陳核至查調單位主管,連同
「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影本依序裝訂,回送管理單位備查。
(二)稽核單位抽核
稽核科每年二次及政風室每年一次,不定期就查調單位自行
抽核之「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進行複核,或
由管理單位配合產出之「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
查核使用之合法性及妥適性。
(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抽核
管理單位應配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不定期提供「抽樣查詢
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及相關資料,送交該中心複核納
入稅捐稽徵業務之平時考核。
九、安全管制
(一)查核人員或稽核人員於查核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
應即會同政風室查明後簽報處理。
(二)資料之輸出入管制
1、接收內政部、民政局傳回之戶役政查詢結果檔,查調單位
查閱後須立即清理或由管理單位定期每兩個月清檔一
次,避免個人戶政資料遭受非授權之存取。
2、查調人員進入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後,如閒置不用或離開
辦公室,應隨時結束查調作業。
3、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查詢紀錄清單及各類統計表報作廢
時,除撕毀或碎裂外,應集中銷毀。
4、採媒體交換方式之檔案,除親自遞交外,交換之檔案於移
送過程中資料須加密處理,其密碼及資料須分開寄送。
5、管理單位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應備援前一年度之「戶政查
詢紀錄檔」資料,並保存十年備查。
6、查調單位使用戶役政資料及依本作業規定產出之各種表
冊,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人
資料
保護法」、「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管理準則」
及本管理作業規定等相關法令辦理。
7、配合內政部業務需要,應協助辦理使用戶役政資料安全檢
查。